Page 31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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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国家改革税制。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工商统一税,对工
农业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实行两次课税制。开征工商统一税,自来水和粮食税率最低,分别
为2%、4%;最高为各种焚化品,税率55%;交通运输、商品零售、服务业分别为2.5%,3%,
3%~7%。1973年,简并税种,除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仍实行工商统一税外,工商统一税及
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并入工商税。
工商税 1972年,国家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毕节地区按规
定从1973年起开征。工商税按产品品种及经营行业划分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农、林、牧、水
产品采购和商业零售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按毕节地区实际,其适用部分税率为:工业部
分化学工业、机械工业税率为3%,制药工业及其他工业为5%,煤炭、油脂工业为8%,冶金工
业、森林采伐工业、造纸工业、食品工业为10%,纺织印刷、陶瓷、日用化工工业为12%,电
力、建筑材料、皮革、皮毛工业为15%,糖类、鞭炮烟火、酒类、烟类为30%~63%,交通运
输、邮电、电信、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生猪为3%,原竹5%,毛绒10%,生漆15%,烟叶、茶叶
为40%,商业零售及公用事业3%,服务业5%。1983年起,茶叶分别按毛茶、精制茶和边茶调为
25%、15%、10%,1985年10月烟叶调为38%。1984年,施行第二步税收,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同时恢复原并入工商税的其他税种,工商税不复存在。
产品税 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建立产品税。1984年9月起,对从事生产、经营和委托加工
应纳税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和个人,按产品销售收入计征产品税。产品税分为工业
和农、林、牧水产品两个部分,分别按3%~60%11个固定比例税率计征。产品税在各工商税种
中占有主要位置。1993年,全地区入库4.13亿余元,占年度工商税收入库数的75.38%。1994年
起,烤烟、茶叶、晒烟、原木、原竹、生漆产品税改征农业特产税。之后,随着征收增值范围
的扩大,开征消费税,停征产品税。
增值税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至1988年,全
地区征收税目20个,子目55个,分别实行税率为12%、14%、16%、18%、20%、23%、45%。
1990年前,以实耗扣税法计征增值税,1990年后,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征建材、医药、有
色金属、纺织行业的增值税。199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简并
税目、税率,实行购进扣税法。毕节地区按下述情况,分别计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销售
收入乘17%等于销项税额,按进货额规定的抵扣项目计算的称进项税额,将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
额,就是纳税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按6%计征,无进项抵扣;对于从事粮食、食用植
物油经营活动或简单的粮食加工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2003年经
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销售应纳税劳务的起征点
调整为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150元。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货物
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纳税劳务的起征点为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日销售200
元。起征点调整后,全地区3674人享受免征照顾,免征增值税600万元。2005年,全地区征收增
值税14.2亿余元,其中煤炭增值税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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