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P. 320
2007年全区入库增值税219605万元,占年度计划的99.9%。同比增加38997万元,增长
21.6%。2008年,全区入库增值税248057万元,同比增加28425万元,增长13%。自2009年1月1日
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为配合增值税转型,国
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并制定实施了相关的配套政策。主要
政策变化为:一是外购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下调:
工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三是小规模纳税
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为3%;四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非正常损失”范围缩小,
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五是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为
17%;六是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
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按
照正常购销货物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
退政策;七是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扣除率由10%改为13%;八是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纳税劳务的,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
的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毕节地区执行的是起征点最高限额。因增值税的转型,毕
节地区一般纳税人企业实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1.56亿元;2009年全区入库增值税27.65亿
元,占年度计划的103.1%。同比增加2.85亿元,增长11.5%。2010年全区入库增值税32.65亿元,
同比增加5亿元,增长18.1%。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
定(财政部第65号令),从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销售应纳税劳务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
额300~500元,毕节地区执行的是起征点最高限额。
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8月,国民政府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民国28年(1939),
开征,分营利事业、一时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存款利息、财产租赁出卖、非常时期所
得税征收。1950年起,主要开征工商所得税,含私营工商业、合作商业(小组)、交通运输业
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预算外国营企事业单位所得税。1984年
后,征收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
税。1988年起,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1994年税改后,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营利事业、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所得税按扣除实际支出、呆账、折旧、盘存消耗
和公课、法定积金后的余额计征。营利事业所得与资本额的比例,不满5%的免征,5%~25%
以上按五级税率计征,税率为3%~8%。民国35年(1946)将税率调为11级计征,适用税率为
4%~30%。一时营利所得额从100元起至5000元止,分别按3%~6%为税率计征,所得额在5000
元以上者,每增1000元增加征税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营利事业所得税制。
2.薪金报酬所得税。民国16年(1927),国民党为筹集党员抚恤金,曾发起征收月薪50元以
上公务员的薪金报酬所得税。民国25年(1936),依法征收,规定征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及
其他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税率为4级,最低一级为月薪60元以内,每10元征税0.05元,最高为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