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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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成征40%。但个体工商户难以建账建制,在征收中,一般采用核定其所得税负担率的办法,与其
他应纳税额合并征收。
13.私营企业所得税。1988年开征,按35%税率计征。纳税人利用废水、汽、渣为主要原料
进行生产的,受天灾影响,纳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或缓征所得税。
14.企业所得税。1994年实施新税制,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1994年实行照顾规模较小企业政策,对其实行低税率征税
的过渡性措施。年应纳所得税额3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税率为27%,年应纳所得税额在
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2001年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
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5年,全地区地方税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4646万元;国税系
统征收企业所得税3652万元。2006年,地区国税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1.22亿元。2007年,地区国
税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2.86亿元。2008年,地区国税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2.95亿元。2009年,地
区国税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1.91亿元。2010年,地区国税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4.39亿元,比2009
年同期增收2.48亿元。2011年,地区国税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4.36亿元。
15.调节税。1985年利改税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利润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
开征工资、个人收入调节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调节税征税办法》,对国营
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留利较多的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由地区财政部门核定。对1985年实行
工资总额随经济利益挂钩的国营企业,对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
上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6年毕节地区对地区百货公司和毕节卷烟厂试行征收工资调
节税。是年,毕节卷烟厂交纳工资调节税13.2万元。1993年,全地区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51.4万
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75.2万元。1994年取消。1987年,毕节地区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计税
基数为100元,超过基数3倍以上的部分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按超倍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
率计征。对股息、利息红利、投稿翻译、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提供及转让取
得的收入,按20%的比例计征。对专利转让、投稿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
元,4000元以上的先减除20%费用后,再计征。1988年,全地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0.5万元,
1993年征收44.5万元。1994年,并入个人所得税。
16.奖金税。1984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开征奖金税。1985年9月、
12月,相继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依照国家规定,
奖金税征收对象为对国营、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金部分。奖金税实
行累进税制、按年计算、集体交纳。1984年规定:国营企业全年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规定限
额两个半月以上的开始计征,月工资标准为50元。1985年放宽时限至4个月,月工资60元。1986
年,工资标准按67.5元计算,乡镇企业工资标准人均80元计算。适用税率分20%、50%、100%、
200%。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以3个月标准工资
为起征点,其余事业单位分别为1、1.5、2个月标准工资起征奖金税。1988年,分别放宽半个月
标准工资起征。1993年,停征奖金税前,全地区分别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15.4万元,集体企业奖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