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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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酒烟兼营店按季征银8元,部分兼酒店按季征银4元,烟酒摊贩按季征银0.5元。民国31年
(1942),取消烟、酒牌照税,并入营业税。
3.营业牌照税。民国30年(1941),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牌照税法》。民国31年(1942)
1月,按贵州公布的《营业牌照税征收章程》规定征收。民国32年(1943),将牲牙捐、水碾
捐、油榨捐、纸糟捐改为征收营业牌照税。民国36年(1947)3月,扩大营业牌照税征收范围。
营业牌照税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属7个定额税率征收。最低的一级为资本额在5万元以
上未满10万元,甲等业税额150元,乙等业税额为120元,丙等业税额100元;最高一级为资本
额在100万元以上,甲等业税额除按第六级征收2400元以外,资本额每超过100万元加征税300
元,乙等业除按六级征税2000元外,资本额每增加100万元加征税250元,丙等业税额除按六
级征税1600元外,资本额每超过100万元加征税200元,资本额在5万元以下者免征。民国37年
(1948),黔西县征收营业牌照税5000万元(法币)。
4.使用牌照税。民国31年(1942),按国民政府规定,将原各县征收之车、船捐及其他类似
使用牌照税的捐税,改征使用牌照税。民国36年(1947)3月,修订使用牌照税法,对车、船、
肩舆、滑竿及驮兽4类,于半年核发使用牌照时征税。其税率分别为:乘人汽车、载货汽车、兽
力行驶车,每年每辆营业车辆分别征税3万元、5万元、8000元,自用车辆减半征收:对肩舆、
驮兽分别征税5000元、8000元。自用者减半征收。
5.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毕节专区按《西南区使用牌照税稽征暂行办法》规定开征汽
车、马车使用牌照税。拥有汽车的毕节、黔西、金沙征收。征收标准为:乘人汽车每辆年征240
元;货车每辆年征576元,马车每辆年征12元。1952年,威宁征收马车使用牌照税。1954年,织
金至普定、纳雍至毕节公路相继开通,织金、纳雍开征马车使用牌照税。1962年1月起,毕节、
黔西、威宁首次开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每辆年征税4元。1973年,简化税制,将车、船使用牌
照税并入工商税种征收,仅保留对个人和外侨征税。1986年9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车船使用税。每车每年缴
税额为:乘人汽车,10座以下120元、11~20座160元、21~30座200元、40座240元,40座以上
每增加10座以内,加征40元;载重汽车,半吨以下征18元、1吨36元、1吨以上每增加1吨加征36
元;营业拖拉机比照载重汽车减半征收;摩托车,二轮30元、三轮40元、轻骑20元;兽力车,
一马驾12元、二马驾18元、三马驾24元、四马驾32元,五马架以上车每增一马驾驶增加税4元:
人力车、三轮车18元。据2003年地区交警支队车辆人户数统计;全地区客车达1.77余万辆、货车
达8235辆、农用车达1776辆。2005年,全地区征收车、船使用税63万元。
车辆购置税 2001年1月1日起,毕节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开
征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由交通部门代征。2001年,全地区共征1187万元。2005年1月1日
起,车辆购置税征收由交通部门移交国税部门征收。
2005年,全地区共征收入库车辆购置税3156万元。此后,逐年递增。2006年,征收入库
3766万元,同比增长19%;2007年,征收入库6368万元,同比增长69%;2008年,征收入库7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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