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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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万元,同比增长19%;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减征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车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从2009年1月20日~2009年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
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下发《关于减征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
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从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
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09年,征收入库9610万元,同比增长27%;
2010年,征收入库15199万元,同比增长58%;2011年,征收入库20904万元,同比增长38%。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毕节地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开征消费税。
毕节地区涉及征收消费税的应税商品及税率是:甲类卷烟45%、乙类卷烟40%;粮食白酒25%,
啤酒每吨征收220元,其他酒征10%;鞭炮、焰火15%。1995年1月1日起,甲类卷烟暂按40%计
征。对各类进口卷烟也要征收消费税。2002年,对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
消费税。2005年,全地区征收消费税6.1亿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
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
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
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二是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
三是调整部分税目税率,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
税目。涉及毕节地区的税目为白酒,税率为20%,同时按每500克或500毫升加收0.5元消费税。
2007年,全区入库消费税77226万元。2008年,国务院令539号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1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涉及毕节地区的政策变化是:对烟类中的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增加从
量计征0.003元/支规定,并将乙类卷烟税率从40%降到30%。2008年全区入库消费税89642万
元,同比增加12416万元,增长16.1%。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
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对烟产品税收政策作了调整:一是调整卷烟生
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规定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
达。二是调整卷烟生产(含进口)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税
率调整为36%。三是调整雪茄烟生产(含进口)消费税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税率调
为36%。四是对卷烟批发环节按卷烟销售额的5%加征一道从价消费税。2009年,全区入库消费
税11.19亿元,占年度计划的108.4%,同比增加2.22亿元,增长24.8%。2010年全区入库消费税
131590万元,同比增加19733万元,增长17.6%。
契税 契税源于东晋时的沽税,后经历代沿袭并不断改进。清初,朝廷在施行改土归流,
始征契税。乾隆三十一年(1766)7月8日,朝廷颁布《契尾法》,规定除买卖、典当土地房
屋向承受业者征收3%的正税外,另收工本费、填写费、报税费、贴付和官契费白银1两。清光
绪年间,规定价银在100两以上者为大契,征银3~5两:价银在100两以下者为小契,征银1~2
两,粘贴契尾者已经很少。清宣统年间税率改为买九、典六。民国时期,契税征收变化较大。
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