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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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税、营业税者,按应纳税计征1%的教育费附加。征集后不解交金库,专户存入银行,由当地征
收机关,按期拨交教育局使用。1994年,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3%教育费附加,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2003年,在
“非典”暴发期间,对旅游业和实行查账征收税款的旅店减征50%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对饮食业减征30%;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旅店业、饮食业的月营业额下降幅
度超过20%的,业主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调减税额。
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83年1月起,毕节地区按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国家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规定,开始在全地区征集。凡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
体、地方政府及中央在毕节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除交通、邮电、军事企业由主管
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外),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按规
定征集10%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7月,改为按15%征集。1987年8月,扩大征
集范围,对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知青办的企业,均应征集7%。除黔西、金沙县外的
其余6个贫困县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农村信用社的税后留利,属免征范围。1989年改
为按10%征集。1993年7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提取折旧基金和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免征“两
金”。1993年,全地区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644万元。199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
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停止征集国有企业的国家能源交通建设
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4.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9年1月,毕节地区实施《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对的国
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
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的利润,按当年收入征集10%的调节基金。1994年1月1日起,停止对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
涉外税收 1993年,开征涉外税收。是年,涉外企业6户,2005年发展至15户。1993年12月
31日前涉外企业执行工商统一税,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
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涉外企业征收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四节 利润监交 税收减免
一 利润监交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营商贸机构实现的利润,按各系统规定办理。1953年,建立县财政
后,地方国营企业纳入各县财政管理,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由财政监督上交国库,亏损亦由
财政补贴。
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