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P. 330
民国元年(1912)初,税率定为买八、典四。并清理前清契税,对未盖官印的白契按买六、典
四补增税银。后改为买六、典三并。于正税外还征收各项附加,附征捐税超过正税。民国32年
(1943),财政部修订《契税条例》规定:交换、分割契税率为6%,典当税率为10%,买卖占
有及赠与契税率为15%;对逾期缴纳契税、实行逾期累进加罚,尤对匿报、低估契价重惩。民
国36年(1947),除纳雍未入统外,各县共征收契税4400万元。契税在民国时期是地方财政主
要财源之一。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1951年,毕节县征收契税1.24万元。土地改革
结束后,暂停契税征收。1954年6月,国家修改《契税暂行条例》,要求复征契税。各县对典
契,按典价征收3%;对买卖契、赠与契,征收6%;对交换契仅就互换价值超过部分计征6%,
停止征收契税附加。此后契税日趋萎缩及至停征。1978年后,城乡房屋买卖日趋活跃。1988
年,恢复征收契约税,维持原税率不变,但征收很少。1990年后,契税逐年上升。1992年对职
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由财政机关发给契税证。1997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暂行条例》,全地区征收契税75万元。2001年调整契税税率,200平方米以上按3%征收,200平
方米以下的住房按1.5%计征。2004年收584万元,2005年收887万元。2004年12月31日前,由委
托单位代征。2005年1月1日起,由县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2009年1月1日起,由地税局负责征
收。2011年,全市地税系统征收契税18588万元。
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北洋军阀政府颁布《印花税法》。是年10月,毕节厘金局、
赤水厘金局办理印花税票,对营业簿据、产权、契约等有效凭证贴花,后扩展至洋酒、汽水、
爆竹贴花。印花税票除税务机关出售外还委托法院、邮局推销。民国时期,印花税率变化较为
频繁,几经调整修改后至民国37年(1948),印花税法对列举的36种账册、凭证、契约载有金
额的按3‰、1‰、3‰贴花;无金额计算的有价证券,按件贴花,每件税额0.1万~100万元不
等。1950年7月起,执行《西南区印花税稽征暂行办法》,应税凭证分为商事、产权、许可、其
他四类29目,分别按3种比例税率、8种定额税率征收。1952年12月,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
条例》,规定税率为3‰、1‰、3‰不等;定额贴花为0.02元、0.05元、0.2元、0.5元,对所载金
额不满1.5元者免贴,未满15元者一律贴花1.5元。1955年,比例贴花税率简化为3‰、3‰,按件
贴花调整为0.05元及0.5元。1956年起,对农业社及其事业单位、互助组及个体社员所书立的各
种商事、产权凭证免贴印花。1958年,将印花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是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按规定对各种合同或具有合同性
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依据所载金额分别按1‰、5‰、3‰、0.5‰、3‰的规定税率贴花。财
产租赁合同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除载资金的账簿按比例税率贴花外,对其他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均按件贴花5元。印花税票面从0.1元起到100元共9种。对一次贴花较大的采取缴
款书代替贴花,对贴花次数频繁的,按期汇总缴纳。2005年,全地区征收印花税534万元。2011
年,全市地税系统征收印花税366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国务院发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按规定在8
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