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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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民国38年(1949),贵州省主席谷正伦推行反共政策,增编保安团,开征自卫特捐,自卫
食米及自卫菜金,以筹军费。毕节县开征不到9个月,征收银元290余万元,其收入超过地方各税。
2.救国捐、胜利特捐、航空建设捐。民国26~34年(1937~1945),抗日战争期间及抗日战
争胜利后,向公务员、教师派扣救国捐、胜利特捐。航空建设捐初征时,月薪在31~50元者,
每人每月扣0.2元,以后逐级递增,月收入600元以上者,每人每月扣30元。
3.场钱。俗称打头,起于清代,滥用于民国,各地每至场期,场头对入市货物,估抽2~3成
不等,所收大部落入私囊。民国初年,大定官员对入市货物抽收夫马及地方公益,以后逐渐泛
滥。恶势力团伙也入市抽取,如同抢劫。民国36年(1947),十二临时教养院伤兵驻扎黔西,
对入市粮食先要强行攫取,若有反抗,轻则将粮食抛撒于地,重则拔刀威胁。民愤极大。
4.差丁、传票。差丁下乡传人、收粮,除供伙食外,还要收脚步钱、草鞋钱。民国初年,织
金县府设有班房,养差丁20余人,不发薪金,每人每月发给传票1~2张,以传票勒索。民国4年
(1915),威宁规定,每传票一张,准收差银0.1两,路远一日不能返回者,准每日加收食宿银
0.3两,每张传票实际勒索银元4元。
5.临时摊派。过境或驻扎部队随时向沿途百姓派粮、派钱、派柴草,部队开发时派开发费。
贫困之户常被派,被抓运粮、运弹药、抬军官及其眷属、抬伤员。修建公路、架设电线也向民
间派粮、款、料、工。所派钱粮大多进入保、甲长腰包。
6.地方性杂捐。审判机关收取契纸附加、肉税附加、状纸附加、田租合价;警察局收取织布
机房捐、驮马捐、栈房捐、烟灯附加、宰牛费、木炭费、违警罚金;有关部门收取户捐、寺庙
谷捐、火肘捐(威宁征收)、牲畜出境捐、喂养牲畜圈门捐、保警捐、壮丁捐、寒衣捐、清乡
捐、植树捐、懒捐(对不种鸦片者征收)。田赋附加更名目繁杂,如造册、登记、填发管理执
照、办理验契、填发新契等皆要抽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两金两费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明令废除民国政府之苛捐杂税,制止滥
收、摊派。仅收取一定附加及规费,用以补充各项事业之需。
1.地方自筹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根据省规定,各县对工商税、房产税随正税代
征12%的地方附加。1957年,对供销社所得税实行综合计算税率计征地方附加,后停止征收。
1958年,根据省规定,对工商统一税应纳者随正税征收1%的地方自筹经费,取消地方附加。20
世纪60年代,将个体经济经营者交纳的地方自筹经费比例由1%提至5%。1973年后,不直接向纳
税者征收地方自筹经费,由各县税务局按所征工商税总额划出1%列入地方自筹经费使用。1985
年停征地方自筹经费。1951年,对酒类专卖利润,从价代征5%。1953年,改从价代征11%,在
征收货物税的同时征收。1958年,酒类专卖利润改由当地专卖机构征收。是年,开征育林费。
出售给森工部门的,由森工部门收购木材时向农民征收;出售给木商的,由税务部门在向木商
征收原木税时,一并向木商征收;育林费按卖价5%计征。1956年,育林费由林业部门直接管理
征收,用于林业生产经费。
2.教育费附加。1986年,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交纳产品税、增值
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