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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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个县城、86个建制镇、威宁二塘工矿区按5%税率开征。其余非建置镇的集、场按1%税率开征。
1994年1月1日起,按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依据计征。税率为:毕节市区
7%,其余县城、镇及非建制乡、镇之集场不变。2005年征收1.16亿元。
遗产税 民国27年(1938)7月,国民政府公布遗产税法,规定产权人死亡时,在国内、国
外有遗产者,接受其遗产的人,按章交纳遗产税。遗产从5000元起至5万元的基数税率为1%;5
万元起至1000万元以上分别规定1%~5%的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与其数税率合并计征遗
产税。由于征收遗产税,因调查、评议及核定费时费事,征收成效不佳。仅毕节、黔西、金沙
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未开征。
第三节 其他税种
明、清及民国初年捐税 1.税羡。税羡起于明代,又称耗羡。官吏在征收赋税时,借口熔
铸银时有火耗,粮食运储有抛洒、鼠雀食之,额外征收,以补偿损耗,久之成定例。在征收
时一律于正税之外加收耗羡,其收入归地方官员占有。清初曾严令禁止,实际禁而不止,反
而提高征收比例。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黔西州年额正银386两,羡银1300两。雍正三年
(1725),毕节县正税银571两,羡银3300两,若遇闰年加收275两。由于吏治日趋败坏,致使
加耗漫无边际,高于正额数倍乃至十数倍。雍正四年(1726)停止征收。乾隆时,制定耗羡章
程,由户部统一管理,将耗羡纳入田赋征收。嘉庆年间税羡达田赋正额15%。清末,黔西州于正
银一两之外,加收各费(含税羡)1.6~2两,超正税一倍以上。
2.官衙津贴。清咸丰年间,征收马夫费,供衙门夫马支用。民国时期,向民间摊派区乡、保
甲经费及区、乡、保、甲长津贴。
3.济公捐。清同治三年(1864),毕节就厘金局地面,添设济公局,于厘金之外另抽10%的
济公捐,用于县内防务开支。同治七年(1868)停征。
4.学校经费津贴。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毕节城开办《求是学堂》,对城内87户酿酒作
坊年抽60余万铜币作经费。民国26~34年(1937~1945),抗日战争期间,各县向富户摊派教
师食米。
5.递包裹捐。黔西州于光绪三十年(1904)开征,用于驿路递送物件,信承费用。
6.护商捐。清末民初,地方团防及驻军队对盐商、烟帮征收护商捐。毕节、威宁自筹经费募
员护商,按货物价银抽取20%作护商费。
民国苛捐杂税 民国时期,除中央和省规定的税种及部分附加外,地方政府罗列繁多名
目,征捐杂税,引起民众强烈不满。以下简述数种:
1.剿共经费、自卫特捐、自卫食米。民国23年(1934)对入销川盐,每包加征剿共经费1
元。民国37年(1948)政府征集兵源剿共剿匪,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对未被抓到者则派
1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