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P. 335
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1703)全免次年原水西赋税。四十八年(1709)十月,因饥荒令免次年钱粮。康熙五十一年
(1712年)二月规定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赋。雍正七年(1729)六月,令免次年钱粮。雍正
十三年(1735),因战乱,田地荒芜过半,钱、粮通行蠲免。乾隆十二年(1747)黔西北各地
始行摊丁入亩制,对无地产户免交丁银,乾隆四十三年(1778)、五十五年(1790)、五十九
年(1794)免大定府钱粮及历年逋欠。乾隆六十年朝廷令缓征大定、威宁、黔西、毕节应征地
丁银、粮一半及尽免次年钱粮。清嘉庆以后,遇有战争、大灾之年,部分地方实行减免,嘉庆
二十三年(1818)免威宁州当年应纳赋税、咸丰五年(1855)免大定、黔西、毕节所欠赋税。
咸丰七年(1857)免毕节地方钱粮十分之三,同治九年(1870)免大定、黔西、平远、威宁、
毕节被兵燹所扰地方赋税,光绪七年(1881),蠲免威宁州属被水淹田地丁粮、光绪十五年
(1889)蠲免大定、威宁民欠的丁粮钱额,光绪二十九年蠲缓毕节、威宁、大定、黔西、平远
受灾地方钱、粮。
3.民国时期的田赋减免。民国7~17年(1918~1928)减兑积欠丁银:豁免18~20年
(1929~1931)积欠田赋;豁免民国35~36年田赋,县级公粮及军粮借购各半。
4.新中国建立后的农业税减免。1949年,按旧赋额累进制征收农业税,对革命烈士家属每户
扣除2元免征额;对革命军人家属每户扣除1.5元免征额;对参加地方武装及脱离生产的地方工作
人员每户扣除1~0.5元免征额;对老、弱、病残及孤寡全家无一劳动力而赋元不足2元者,免征
1元。1950年,按农业人口平均收入计征时,实行灾欠减免。收成六成以下者按收成数减征二分
之一、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收成不足三成者免征。1951年,灾歉减征改为未足八成者减征。
1952年,对少数民族的祭山、林、田、地及聚会用的马郎坡、跳花坡、斗牛坡等有农业收入的
土地免征农业税。1953年11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贵州省1953年农业税减免实施办法
(草案)》,把减免分为灾欠减免和社会减免两部分,灾欠减免按年景好坏,收入成数进行;
社会减免主要是对常年产量已达到起征点的老、弱、孤、残、寡以及全家无劳动力的困难户进
行。1955年~1981年实行农业合作化,以社、队为单位计算,歉收在五成以上者全免,歉收不
足三成者,按歉收成数减征。是年~1958年,年对未满2岁的幼畜(牛、马)及经区公所批准的
种牛、种马按每头10千克减免农业税,1979~1984年,根据中央对农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
实行起征点减免。是年2.63万个生产队,6496个免征,9946个减征,共减免1.84万吨,占依率计
征数的37.5%。是年,全地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民政部调查后又给予8650吨减免。1985年,毕
节、大方、织金、纳雍、威宁、赫章县被国家确认为贫困县,对农业税实行较大的减免照顾,
此项照顾连续3年,共减免农业税8.97万吨。同时,对建设用地,也相应作减免。1976年以来,
用于农业建设,非农业建设的占地达24.44万余亩,1984年~1996年,全地区基建占地减免农业
税1.99万吨。1997~2001年,全地区累计建设占地减免农业税1724.72万元。1988年6月9日,经
国务院批准毕节地区列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试验区,按国家规定对3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
退耕还林,对列入退耕还林的耕地也实行农业税减免照顾。2005年1月1日起,免征农业税。从
此,延续近千年的“皇粮”被取消。
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