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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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地方政府按户所定赋额管理征收。清代,工商业逐渐发展起来。是时,工商税项目不多,

              省有定额,征收省定例。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朝廷允许地方自增捐税,地方官吏借机中饱
              私囊。除苛捐外,杂税征收大多采用仓征方式进行征管。民国前期,国内诸省均处军阀割据状

              态,各自为政,税收管理混乱。民国中后期,国家税系逐渐形成,国税由中央垂直管理,自设
              机构征收;地方税种一般由中央制定通则,省拟实施细则,各县负责征收;其他杂税、捐税、

              由县拟办法,省批准征收,实际征收无章可循。地方捐税征收,多由地方财科或地方捐税机构
              采取承包方式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征收农业税,按国家政令实行。1950~1962年,

              采取自上而下形式,由纳税户呈报常年产量,通过民主评议,由上级核定下达,专区照省授权

              调整,确定各县粮食产量,基层征收单位按农业税法规定,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56年前,
              按户征收。1956年后,农村施行合作化,以生产队集体征收。1963年起,采取自上而下方式,

              按省下达的保证任务数及确定的减免机动数,逐级分配下达,落实到纳税户。1979年后,实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户征收农业税。同时,统一全国工商税征收税政,规定税法立法权限

              及征管权限,实行税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毕节地区按国家不同时期上级授予权限,税法
              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工商税收征管,适时开展税法宣传建立征管体系,制定征管制度,

              实施税务检查稽查,依法办税、依率计征。1986年前,毕节地区集征、管、查于一体,开展税
              收征管。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后,地区税务局按照

              省税务指示组建征管科,组建毕节地区税务稽查大队和毕节地区检查分院税务检查室。各县税
              务局相继组建征管股、税务稽查队、税务检查室、发票管理所,大方、黔西、织金、纳雍县组

              建税务公安执勤室。1990年上半年,全地区开展大规模基层建设,在10个城镇建征收股、8个税

              务所实行股、所内划分为征收、管理、检查工作系列;对在城乡中间地带的56个农村税务所实
              行机构内征管、检查工作系列的征管模式,检查系列多由所长或指导员、兼职监察员和资深人

              员组成,加强监督制约工作;对地处边远,税源少、人数少的37个税务所实行征管在基层,检
              查在县局的体制。征管体系初步形成。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全地区开始推行征收、管理、检

              查相互制约三位一体的征管体系。199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
              管改革方案》精神,毕节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逐步在县、市所在地建立起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构网络为依托,集中征

              收,重点稽查的征管体系。
                   2001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工作意见》,在加速

              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征、管、查新格局。按照“集中征收,
              属地管理,一级稽查”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因地制宜地收缩和调整了基层征管机构,全区八个

              县(市)局基层征管机构由原来的67个调整为48个,稽查局由原来的8个调整为7个。在地区所
              在地及县城所在地建立了一级稽查体系,在毕节城区设置征收、管理、稽查三个专业局,制定

              和完善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专业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协调运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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