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P. 342

对发现漏征税问题,及时监督补缴。在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的同时,以检查整顿促征管。1994年

              新税制实施后,纳税检查制度在税务稽查工作的促进下更加完善和规范,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或
              代征代扣人进行纳税检查和纳税监督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临时税务检查证。

                   外销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纳税货物运销国内,不重征税,但必须持该
              批货物的货物完税照,该批货物如需分运,必须办理分运照,实行货照同行。1953年起,凭固

              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运销货物经营,其证明单应包含固定工商户拨货证明单,
              行商货物运销单,固定工商户提货证明单,固定工商户销货证明单,固定工商户货物分运,转

              运证明单,行商货物入境保证单。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行商消失,坐商进入大而公的合

              作组织及公私合营组织,商品流通渠道集中统一,外销管理逐渐简并成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
              税收管理证明单,到达运销地点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手续,符合规定的,可返回原地

              纳税。
                   对城乡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发纳税手册,以纳税手册作为外出经营证明。按手册核定

              的集场(一般以3~5个相邻地区的集场为限)和经营范围经营,返回原地按月定额纳税,超出
              手册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就地纳税。1991年,贵州省税务局统一制作个体工商户税务

              登记副本(代纳税手册)。1992年,毕节地区统一核发副本,停止使用纳税手册。1953年起,
              对农、牧、渔、猎户销售自种、自养、自猎的农副产品,经各县税务局印制,乡人民政府填发

              的自产自销证明在50千米以内运销的,可享受税法规定的免税照顾。
                   发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征税,没有统一的发票格式和制度,需要时随意

              使用白条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务机关强化税收管理,先后由各县统一规范统一税

              务发票,并制定管理制度。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征管条例》规定征税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
              管理。1987年3月,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贵州省发票实施管理办法》,各县人民政府先后相

              应发布公告予以施行。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毕
              节地区税务局结合地区实际,印发《关于全区发票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严格发

              票印刷程序和手续,逐步完善发票的印、领、用、存、保管、缴销管理制度。1994年,地税、
              国税征收机构分设后,发票管理监制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并分别冠以贵州省国税

              局,贵州省地税局字样,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刻制,分别管理。

                   征管资料档案制度 税务征收机关随税收征管而建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纳税户设置
              的专户档案,二是基层税务机关设置的各种征管账、册、簿、表、单、据。对专户档案采取

              一户两档,分级管理,对历史档案采取逐年归并由基层税务机构统一保管,对使用档案除税
              务登记表、纳税鉴定书及其上年未了事项资料逐年下移外,大多是当年资料由管户人员负责

              保管。
                   1989年前,毕节地区城镇征收单位对征管资料档案制度比较重视,故账册健全,档案完

              整,而大多数农村税务所相对薄弱,账册设置不全,资料管理混乱。1989年,省税务局组织编



            1978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