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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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确定计征营业税所得税依据。其法为:税务专管员在民主评议大会前,分行业选择大、中、

            小户各若干户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与专业户申报情况对比,作出微观分析,结合市场变化情
            况,以及上级下达的收入任务,全局综合分析,制定民主评议方案,确定各行业宏观控制指

            标。民主评议大会由专管员主持实施,将宏观指标落实到户头上。涉及税负负担,既要评得下
            去,还要收得上税来,在做法上又必须是民主评议,要事出众人之口,多数人认同,本人接

            受,决不允许包办代替,形成摊派。营业税实行季评月征,所得税按年或半年进行汇算清缴,
            以年终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 1950年,国家公布施行《工商业税务条例》后,采用的一种征收方式,时称自

            报查账、依率计征,简称查账计征。《征管条例》公布后,更名为查账征收。1953年前,全地
            区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几家国营公司税费。1953年后,各县先后开展私营工商业户有条件建

            账工作,对这部分业户的征收方式,改民主评议为查账征收。1956年,对所有经营单位都具备
            比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1978年后,对个体工商户也逐步试行查账征

            收。至今查账征收已成为主要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 20世纪50年代前期,对小型工商业户(含摊贩),以及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

            个体工商户,均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对定期定额户,实行将所得税、营业税合并的综合税
            率,按季或半年定营业额,然后按定额分月计缴税款并同时申报上月营业额。1994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

                 查定征收 从1950年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开始至今。对一些规模小的厂矿、作坊生产

            的应税产品,一般均采用查定征收方式。其法为:根据其设备生产能力,生产周期、生产人
            数,动力或原材料消耗,成品产出率等综合要素,结合淡旺季节,按月核定生产、销售数量,

            据以计征税款。
                 查验征收 对货物完税后,采取粘贴查验证或加盖查戳的办法,作为货物完税的标记。初

            期主要查验一些高税率产品。1978年后,金沙城关等地对生产成衣销售的个体户,及一些地方
            对集贸市场上市货物征收税款后也采取过查验征收的办法。

                 驻厂征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1997年,对和平高税率的重点税源厂家,采取驻

            厂征收方式。驻厂员除直接负责控管、征收税款外,还要为企业排忧解难当参谋,开展促产增
            收。1997年,推行税收征管改革后,税收管理员由“管户”向“管事”转变,不再施行驻厂征

            收方式。
                 代扣、代征、代缴 1983年下半年至1992年上半年,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商业批发单位

            在对个体户批发商品时,代税务机关向进货人扣缴零售营业税。后又延伸到对消费者批售及单
            位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方式批发商品,也要扣缴零售营业税。一些县还依此委托石油公司对

            个体运输户实行供油扣税。对个体运输户的应纳税款,各县也曾先后分别委托运输部门、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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