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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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年份 灾欠减免 社会减免 其他减免 合计
2000 130 300 356.86 786.86
2001 1659 300 356.86 2315.86
2002 561.86 300 861.86
2003 2037.02 621 2658.02
2004 1932 621 2553
注:缺1964年资料;1951~1996单位为万斤;1997~2004年为万元
工商税收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7年,税务征收管理机关按国家税法规定,对少
数民族自酿、自食白酒免征货物税;对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宰杀登记的牲畜免税;对自养、自
宰、自食的生猪按规定的免税重点给予照顾。1958~1976年,对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化肥、农药新建工业企业、新产
品试制、协作零配件生产,兴修水利、灾区救济;民政部门组织军属、烈属荣誉军人和老、
弱、疾、残人员的生产,对国营事业单位经营,对个体经营、小商贩税收进行减免税照顾。
1977~1985年,对县办及农村社队办的小企业,直接为农业生产,社员生活服务的小作坊(除
烟、糖、棉纱生产),按不同企业及规定的不同时限,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乡
镇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特殊照顾;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陈欠税一次性豁免,黔西县豁免
税14.2万元。1985年8月起,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企业,以及城
镇集体企业按税法规定给予照顾,审查批准各县以税还贷。1982~1992年,毕节卷烟厂以税还
贷0.44亿元,减免税款0.6亿元。1993年,实施征管法。1994年取消临时减免增值税税收政策,
按新税制法规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毕节地区国税、地方税系统从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
从落实各项制度入手,定期检查、分析、评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对执行税收优惠政
策不力行为,坚决按税收执法责任制予以追究。从2002年起,依法落实起征点减免、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减免和高新技术发展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据不完全统计,2004~2005年,
地区国税系统为下岗再就业人员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1200个,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72万
元。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为全地区近2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1500万元。对符合
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赫章县纵鱼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减免所得税1.9亿元;对符合国家
“老、少、弱、穷”及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187户免征所得税960万元;195户贫困农村信用
社获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照顾;对全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50多户福利企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
款2.6亿元;出口免抵退税250万元。地区地方税系统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
业,2003年减征4户企业所得税675.7万元,2004年减征企业所得税107.6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