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P. 334

1958年4月后,国营企业利润监交改由税务部门接办,监交范围由原中央和省在毕节地区的

              国营企、事业单位扩大到地、县级企事业单位。对企业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
              入,以及事业单位收入,均由当地税务部门监交。
                   1962年,全专区国营企业监交收入400万元,弥补亏损300万元。1965年,全地区国营企业

              监交收入1000万元,计划弥补亏损400万元。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全专区国

              营企业亏损逐年上升。1978年,中央对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转变利润监交机制,按国家财
              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提取企业基金,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
              性。企业基金的提取办法:1978年按八项指标和供货合同,对企业进行考核,企业基金按考核

              实绩提取。1979年修订为:对国营工业按完成产量、产值、利润和供货合同指标计提5%,未

              完成利润指标的不予计提;对国营商业在完成利润的前提下,按完成销售额、利润和费用指标
              计提5.01%:对国家规定的计划性亏损企业,在扭亏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指标计提
              0.75%,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共计提3%。1980年,全地区325户国营企业,监交收入1300万元,

              弥补亏损3300万元。1982年,全地区455户国营企业,监交收入1289万元,弥补亏损3313万元。

              1983年4月国务院批准《全国利改税工作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毕节地区
              遵照上级部署,对43户盈利的国营工业企业和182户国营商业企业进行利改税。自1984年10月1
              日起,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企业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缴利润,也不

              再享受亏损补贴,废止利润监交。国营企业利润监交改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      税收减免



                   农业税减免 1.明代的岁输减免。明初,贵州宣慰使霭翠率部归附明廷,所有田税随其输

              入。洪武二十一年(1388)户部奏请派吏督办水西积久赋税,朱元璋谕:“蛮人避远其知畏朝
              廷纳赋税,是能遵声教矣!其逋负岂故为耶?必其岁收有水旱之灾,故不能及时输纳耳。所逋
              租,悉行蠲免,今宜定其常数,务从宽减。”户部议定,以洪武十九年(1386)为始,贵州宣

              慰司岁输3万石,乌撒军民府岁输2万石,较之原额大减。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十一月,

              西平候沐春上奏:“水西土官霭翠所纳税粮八万石连年递减至二万石,然亦不能供也。”太祖
              朱元璋又谕:“蛮夷之人,其性无常,不可以中国治之,但羁縻之足矣!其贡赋之逋负者悉免
              征,逃徙者招谕复业。”其后,因水西、乌撒地瘠民贫,常有水早之灾,亦有减免和赈济。明

              景泰六年(1455)十一月,巡按贵州督察御史伍星会奏:“贵州乌撒卫今年二月至六月,溪雨不

              时,二麦苗稼瀹损,七月殒霜,荞菽稻禾俱不成实,夷民饥窘,无以自存,俱发掘蕨根、土瓜,
              采取栎橡树蕈为食。”朝廷令免征当年粮2607石,并令有司开仓赈济,并于附近易米接济。
                   2.清代的田赋丁银减免。清康熙四年(1665),朝廷以“水西剿绝,无可追征”为由,

              免原水西秋粮2000石。康熙十九年(1680)采取鼓励民间垦殖的措施,对新垦土地实行定期

              减免地粮一半。康熙二十二年(1683),免大定府本年秋冬及次年春夏钱粮。康熙四十二年


            1970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