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P. 327
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执行增值额未
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
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
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1997年,全地区征收土地增值税9万元。2005年,征
收32万元。2011年,全市地税系统共征收房产税4254万元;土地增值税7317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10月,毕节地区行署执行《贵州省耕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布置开征耕
地占用税。除毕节、金沙、纳雍县于次年开征外,其余5县当年开征,共征收39.62万元。耕地占用
税由省核定征收任务,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8元。根据省财政厅规定,按照实征税额5%提取征收
经费,返回地县3%,用于业务培训,设备购置,代征业务费和其他方面。1997~2005年,毕节地
区共完成征收耕地占用税2.37亿元。2011年,全市地税系统共征收耕地占用税130588万元。
建筑税 1983年10月,毕节地区施行《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开征建筑税。除能源、交
通、教学设施、医院维护投资建设以外,对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用国家预算外资金,或
自有、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建设或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按投资额计征10%的建筑税。
1987年6月,建筑税改按差别税率计征,对一般的预算外自筹资金仍按10%计征;对指令性计划
自筹投资超过计划部分及计划外的自筹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工程,按20%计征;对计划外
的楼、堂、馆、所非生产性建设投资,按30%征税。对乡镇企业及个体户在农村自筹投资的,免
税。1990年12月停止征收建筑税、改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1月1日起,毕节地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征,实行差别税率,适用税率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基本建设项目
投资,税率分别为0%、5%、15%,30%;第二类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分别为0%、
10%,按固定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终后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
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1991年全地区征收3400万元。1999年规
定,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规定税率减半征
收。2000年1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
资源税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草案)》,1984年10
月1日施行征收资源税。按规定,矿产资源利润达12%以上开征,矿产资源利润未达规定标准不
开征。根据1992年9月14日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统配煤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
知》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贵州省铁矿石资源税额问题的批复》,1992年10月1日起,对铁矿石资
源从量定额征税。1992年,全地区征收资源税52.9万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按资源税新税制规定,毕节地区应纳税矿产品有煤炭、铁矿石、铅锌矿
石、重晶石、铝土矿、萤石、硫铁矿石、大理石、石灰石、砂石、黏土原矿。2005年,全地区
征收矿产资源税2775万元。
牌照税 1.牙贴。清康熙五年(1666),大定府向牙行颁布牙贴营业牌照,为开征牌照税之始。
2.烟、酒牌照税。民国23年(1934)6月,按国民政府《烟酒牌照税暂行章程》规定,大
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