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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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属于国营商业的,不征所得税,改向国家上交利润:对非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比照
合作商店征收,属于供销社领导的公私合营企业按基层供销社所得税率征收。1979年后,国家
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给予税收照顾,其所得税改按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同时对个体
经济所得税改按10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全年所得额180~5000元,分别计征7%~50%,1985年
对合作商店(小组),改按国营小型企业适用税率计征,全年所得额在1000~20万元,按新8级
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分别适用税率为10%~55%。1981年起,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和机关单位
开办的招待所,其所得额按15%税率计征。
7.乡镇企业的所得税征收。1967年前,按其企业性质比照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或合作商店
的所得税适用税率计征。1967年2月后,改为在起征点600元以上,计征税率为15%。1979年3月
后,提高起征点至3000元以上,税率改为20%计征。1982年4月起,对各县城和县属镇的社队企
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其他社队企业,仍实行20%的比例税率,1984年起,不论设在何
地的社队企业,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全年纯利不满3000元的免征所得税。
8.供销合作社所得税的税收。1957年后按5级综合税率计征,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征税
30%,全年所得额5万元以上的,对县以上供销社征税80%,基层社征税70%。1958年,供销社
并入国营,不征所得税,供销社恢复后从1961年、1963年起分别征收基层合作社、县以上供销
社所得税,税率为39%。1979年对基层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计税率规定为20%。1984年
起,供销社所得额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9.信用合作社所得税。1987年前免征,1987年起,恢复征收。
10.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开征,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
及其他行业的集体企业按其经营所得,依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全年利润不满3000元的
免征。1992年,全地区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425.2万元。1993年达522.9万元。2005年征收385万元。
11.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前,监督实现利润的国营企业将利润上交国库。1983年7月、
1984年9月,全地区贯彻执行企业利改税。从1984年10月起,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中型企业
按55%比例计征,工业企业固定年产值在300万元以下,利润在3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职工不超
过30人,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的小型企业,按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5年,全地区征收国
营企业所得税1894.68万元。1995年,征收1318.4万元。2005年征收国有企业所得税3652万元。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2011年,毕节市地方税务局共征
收企业所得税48758万元。
12.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986年开征,凡经工商部门批准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以及不符
合集体企业征税条件的合作、合伙经营、联户办企业以及个人承包经营,均按10级超额累进税
率计征所得税。第一级为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者,征税7%,第十级为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
上者,征税60%。对工业性质的个体经营户全年所得额在5万~6万元,加成征10%,8万元以上
部分加成征40%;对商业性质的个体经营户,其所得额分别降低为5万~5.5万元,7万元以上加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