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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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厘(又称活厘)、坐厘(又称板厘)、货厘,另增产销税、落地税,一物数征,为民所深恶痛
绝。民国19年(1930),国民政府通令全国撤厘,贵州因撤厘财政损失严重,故一再拖延。直
至民国26年(1937),开征营业税废止征收厘金。
鸦片税 鸦片亦名土药。清道光前,已有种植且种量日增。道光年间,曾禁种,但屡禁不
止而转征税课,名曰寓禁于征。光绪初,开征土药税,每千两征银8两。光绪二十九年(1903)
改为土药厘,每千两征银5两。民国时期,鸦片产销时开时禁。民国8年(1919),对外销鸦
片每担征通关税银80元,民国11年(1922),增至120元,并开征窝捐,初期按产量每亩征银8
分,后改按户摊派4~10元。民国14年,加征禁烟印花税。次年,改征禁烟罚金,按省下达罚
金数,摊派种烟户交纳。民国20年(1931)。改征烟馆、烟民吸烟罚金,民国22年、23年,全
区吸烟罚金收入分别为13.1万元、20.7万元,占全区财政收入50%以上。民国24年(1935),发
给种烟户种烟执照,在新烟上市时按产量从价计征10%的取缔费;发给烟馆和烟民限期戒烟
执照,按每烟具月征取缔费2元,烟灯捐1元,烟灯捐附加2角。民国25年(1936)开征运销省
内鸦片特货省税,每担征法币160元,烟灰减半。民国28年(1939),另征出境鸦片每担银30
元。民国29~37年,停征鸦片税。民国38年(1949),以筹集反共经费为由征收鸦片特货自卫
特捐,每两征银2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严厉禁种、禁售、禁吸鸦片,废除征
收鸦片税和禁烟罚金。
营业税 营业税沿于清代征收的牙税和当税。清顺治九年(1652),制定典铺锐则,每铺
征银5两。康熙五年(1666),大定府向牙行颁行牙帖,每帖征银1~3两。大定、威宁年额牙
帖各6两,黔西年额4两,毕节年额3两,雍正时,除征收牙帖银外,按资本及营业状况征收牙
银。民国初年,按省《牙当暂行章程》规定,不分典当铺每户每年征银5两。是时,威宁年征
银0.12万元。之后,停征;规定营业税率为5%,民国15年(1926)省修改牙税章程。仅毕节
县征收。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公布《营业税大纲》,开征营业税,将牙税及屠宰税、
厘金并入营业税征收。分别以营业资本额和营业总收入为课征依据,税率1%~3%。民国31年
(1942),修改营业税法,提高起征点,营业收入不满1000元或资本额未达3000的免征。民国
36年(1947),取消按资本额比例计税的规定,除制造业征收0.75%外,以营业额为主的行业
仍征收1-3%,以收益额为主的行业征收4%,同时将属牙税、当税、屠宰税及烟酒经营范畴征
收的营业税划分为普通营业税,将金融、保险、信托业纳税划为特种营业税,按6%的税率计
征。民国36年(1947),全区共收营业税3748万元。民国末年,对行商销售货物,除征收货物
税外,另行征收临时商业税,税率为4.3%。1950年1月,继开营业税,按营业额总收入计算的税
率为1%~3%;按总收益计算的税率为1.5%~6%;按佣金收益计算的税率为6%~15%。对经营
场所流动的小摊贩征收摊贩业税,每日经营额不满3元或收益不满2元的免征。1953年2月,改按
月征,凡月销售额不满60元,手续费不满40元的免征。1953年7月起,对起征点以上的采取综合
税率计征营业和所得税,所得税按行业平均所得额计征,综合税率2~3年调整1次,起征点由省
局确定。1958年,国家改革税制,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9年,改临时商业税为临时经
营税。1961年后,限制私营商业发展,实行加成征收。1963年提高到3~5成,对暴利达1000元以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