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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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或划出按原等额增减丁口银两。清雍正年间,全国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将丁银摊入地亩内征
              收,无土地的农民免交丁银。乾隆四十二年(1777),大定府共有成熟田土17.59万亩,每亩摊

              银约五分四厘。遇闰年加征丁银26.7两。清代在征收正赋时,还另加征耗羡。



                                              三 民国时期的农业税



                   田赋 民国初年,沿袭清末赋额,一律征收银两。民国3年(1914),贵州省颁布《第一
              期改良本省田赋征收章程》,将原征收中的丁银及各项规定合并,统称田赋,以银元征收。丁
              银一两折粮一石,加入各项规费征粮1.3石,折合征银1.5两,再以每两折合银元1.4元缴纳。是

              年核定各县田赋额为:毕节县8991.81元,大定县1.42万余元,黔西县1.86万元,织金县1.22万余
              元,威宁县1.07万元,水城县9754.74元,全区共7.45万元。民国24年(1935),田赋改征法币。

              民国25年(1936),田赋改征土地税,除乡村土地征收仍称田赋外,对城市土地按地价征收地
              价税,按地价增值征收土地增值税。民国28年(1939)起,按贵州省颁布的土地呈报办法,普
              遍进行土地丈量、填制丘领户册和户领丘册评定土地等级,并按田亩收益,地价高低,分三等

              九则评定土地等级,依等级计算赋额,称为赋元。每亩计算税率为:1940年以前,每亩一等一
              则为0.34元,最低一等为0.02元;1940年后,加增至一等一则为0.68元,最低一等为0.04元。此

              项工作于民国32年(1943)总复查后,由县长署名向业主颁发土地管业执照,业主依照所定赋
              额纳税。总复查后,全区赋额为56.75万元,较调整前增加6.5倍,其中毕节县6.31余万元,大定

              县8.89万元,黔西9.36余万元,金沙8.25万余元,织金9.63万余元,纳雍5.48万余元,威宁2.33万
              余元,赫章2.6万余,水城3.9万余元。民国30年(1941)后田赋改征实物。民国30年(1941),

              按核定赋额1元,折征稻谷2斗征收,民国31年(1942)折征3斗,民国33年(1944)折征4斗。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民国政府下令豁免田赋1年,军粮借购、县级公粮减半豁免。免征
              期满,按每赋元折征三市斗征收。除威宁县全部折征玉米外,其各县余均按稻谷及玉米搭配比

              例征收。民国38年(1949)7月,国民党中央电令:“因军事紧急,田赋、军粮向大户提前预
              征”。在征收中,地方官员借机敲诈勒索,给临近解放的县造成很大混乱。

                   军粮借购 民国28年(1939),正值抗日战争之需随征田赋借购军粮。开始为征购,以
              赋额定起征点,2赋元以下免征,起征点以上,每赋额1元征2斗,每斗付价7.5元。民国31年
              (1942)实行半借半购,每购谷1石,付法币50元,余付定期储劵。民国33年(1944)起,改为

              征借,实属征收。此后,粮借购随同田赋征收,延续至民国38年(1949)。
                   县级公粮 民国30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开征县级公粮,按田赋赋额1元征收1斗。民

              国35年(1946),县级公粮改为省级公粮。民国36年(1947),每赋额1元,增至2斗,一般在
              1.5~1斗之间。在征收县级公粮时,乡镇公所开征乡镇级公粮,自收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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