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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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 务
毕节地区的税事自古有之,只是各个时期的称谓不同。如先秦称之为賨,汉代称之为赋,
唐宋称之为贡,明清始称税(贡)、厘金、丁银、地粮,民国时还称农业税为田赋、军粮、公
粮等。新中国成立后为减轻人民负担而进行了实事求是的税收减免。随时代的发展,国家对税
务工作的重视,建立了必需的征收、管控、监督体制和采取各种措施,对税金的征集、管理、
检查、监督逐渐完善严密和有效。
第一节 农业税
一 明代及以前农业税
贡赋 毕节地区农业税萌芽于先秦时期的賨,所居彝族土司就已有向朝廷贡纳物品的旧
例。历朝历代,土司头目归附中央王朝时,都沿袭旧例向明朝廷贡纳物产,以示受朝廷节
制。如明代土司所贡粮、马、披毡等地方物产,既无定额亦无定期,凡有所贡者,朝廷皆优
厚赏赐。
岁输 明洪武十五~二十一年间(1382~1388),朝廷先后设卫所,在卫所所辖地方实行
统治,其他地方依然由土司实行土治。据此,相应实行不同的赋税制度。在土司辖区,田无顷
亩,按其土地广狭,实行定额赋税,一并在土司名下总行征收,土司每年所定额贡纳给朝廷的
粮物名岁输;在卫所辖区主要征收屯粮和科粮。所征粮食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荞麦,冬收谷
米。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五月,朝廷定乌撒军民府赋额为年纳杂粮2万石;洪武二十一年
(1388年)二月定水西土司纳杂粮3万石,密定纳3000石,并自洪武十九年(1386年)为始。明
万历年间,推行一条鞭法,将徭役归并,折银征收。水西土司年纳赋额增定至5万石,实纳粮
5000石左右;乌撒军民府年纳粮4400石,至明末仍维持这一实际交纳水平。
屯粮 亦称屯田籽粒,为屯军耕种屯田课征的租粮。各因地田土肥瘠不均,其数量依卫样
田产量而定。各卫征收标准不一。乌撒卫屯田分为三则:上则2472.3亩,亩科米2.35斗;中则
4792亩,亩科米0.79斗;下则3134.7亩,亩科米0.54斗;另有电陆地639.5分,每分科荞50.03斗。
毕节卫田不分等则,田2.25万亩,每亩科米1.85斗。赤水卫屯田则分水旱,平均每亩科米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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