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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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地方附加3646吨,机动数920吨。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粮食产量不
增,人口快速增长,农民平均口粮标准不断减少,公粮拖欠较为广泛。1976年,农业税在原定
5年任务基础上,增加7%机动数作调整,调整后一定五年不变。经过调整,全地区平均负担税
率为5.6%,最高的织金县负担率为7.9%,最低的赫章县负担率为3.6%。此次调整一直执行到
2001年。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改革农业生产经营管
理形式,逐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征收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恢复农业税起征点,规定农业起
征点:主产水稻区域人均200千克;主产杂粮地区人均150千克,稻谷杂粮兼产区人均175千克。
全地区2.63万个生产队中,1642个达不到起征点,免征农业税1.84万吨。是年,多数区、社、队
干部和农民片面理解中央让农民休养生息方针,在安排落实农业税任务时,据以计算的农业产
量越报越少,致使任务落实困难,仅完成2.72万吨,所欠尾数之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来所未有。1980~1983年,大幅度调减农业税,全面执行起征点减免,让农民得以休养生息。
1984年起,停止起征点减免,中央大幅调减6个贫困县农业税任务。从1986年起,农业税按1976
年负担任务安排。地区将省安排的减免指标分配各县,各县多采取先征后减办法进行减免兑
现。1988年起,采取折征代金和征收粮食的办法征收农业税。1993年,以征收现粮方式征收农
业税。1997年后,全地区除金沙县征收少部分实物外,其余各县市均采取代折现金的形式征收
农业税。1997~1998年农业税计税、结算价格为每千克中等籼稻1.44元,1999年为1.22元,2000
年为1.16元,2001年为1.10元,2002~2004年为1.04元。2002年国家调整农业税征管政策,将原
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附加比例为20%。全地区农业税
正税为9375.69万元,附加为1875.14万元,较税改前减免7568.01万元,人均减免12.51元,减免
39.62%。同时,清理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及摊派项目,
禁止各种增加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大幅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农业税下调1个百分点计
征,全地区农民在税改核定的农业税基础上再减免1607万元。同时,首次对农业税纳税人实行
直接补贴,全地区共补贴556万元。
2006年1月1日,废止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税条例》。至此,中国实行自古以来的农业税制度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农林特产税 原属农业税的一部分,林木特产按规定折合为常年产量计入农业税内征收。
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农林特产收入开征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次年5月17日省人民政
府发布实施办法。1988年,在延迟5年之后,毕节地区勉强开征。是年,征收1.9万元,为任务的
0.03%。1989年,省人民政府修改补充《实施办法》,规定税率为5%~15%。毕节地区适应开征
淡水种植、养殖、竹木及其制品、药材、林产品、苗木、茶叶、柑橘、其他水果。1988~1993
年,全地区共征收农林特产税388.9万元,年平均收入64.8万元.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
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各县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理。是年,全地区征收农业特
产税收1.07亿元,其中烤烟农业特产税1.03亿元。此后,毕节地区农亚特产税幅增快。1997年达
2.78亿元,成为乡镇财政的主要财源。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农业特产品应税品目税率
分别为5%、7%、8%、10%、20%。烟叶、牲畜产品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服,其他应税品目在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