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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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生产环节征收。除烟叶外,全地区其他农业特产税任务核定为正税264.3万元,附加20.99万元,
            合计283.33万元。暂停对猪皮征收农业特产税。2004的1月1日起,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

            产税。2005年农业特产税正税为2.04亿元,附加582万元,合计为2.1亿元。至2011年,烟叶税达
            19609万元。




                                               第二节 工商税




                 明代前,交通极端闭塞,农业及工商诸业发展极为缓慢,工商税收尚未出现。明代初年,

            开通龙场九驿,始破闭塞状况,促进外商贸往来,商业税源在逐渐增长。明崇祯年间,在黔西滥
            泥沟及鸭池河渡口设置税卡,征收食盐及过境货物税,清代中后期,采矿业、手工业、交通运输

            业、邮电业逐渐兴起,集市货物贸易日趋发展繁荣,工商税收范围扩大。至清末,开征工商税
            有:矿税、盐税、契税、鸦片税、牙税、学税及房捐、肉捐、息捐、牲牙捐及各类厘金。民国时
            期,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工商税制逐渐完备。中央、省及地方在开征税,相互竞征工商税,新开

            征税种时有出现,一物多税、一税多捐多费,尤以摊派为主。至民国末年,除沿袭清代征收捐税
            外,新开征有:营业税、货物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筵席及娱乐税、印花税、公平捐、

            将产税、牌照税、自卫特捐等捐税,由于民国时期杂税繁多,民间讥讽为“民国万税(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废除民国政府的旧税制,统一全国税收,按照工轻于

            商,重工业轻于轻工业,日用必需品轻于非生活必需品的原则,制定工商税目、税率及各工商
            税种的减免时限、范围、幅度及税收法规,并依照各个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进行修改。

            1950年,根据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细则》开征货物,工商业税。1953年,执行国家修改后的
            税制,对白酒、烤烟、棉纱、麦粉原则改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国家改革工商税制,将货
            物、商品流通、营业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是年9月,在试行。1973年,根据国家规定,

            在试行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的同时,将城市房地产、车船牌照使用,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4
            年,国有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利改税,结束30多年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历史,向国家上缴企

            业所得税,同时,将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增值、营业、资源、国营企业所得和调节税。1994
            年实行税制改革,简并增值税的税目、税率;改流转税价内税,实行价外税;统一内资企业所
            得税,把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均称为企业所得税;把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

            入调节税并入个人所得税;取消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取消临时减免
            税政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新设立消费税。实行国家税和地方税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家税务

            部门征收的主要工商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企业所得
            税;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门征收的契
            税、耕地占用税,2009年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关税 明崇祯年间,水西滥泥沟始设税卡征收食盐及货物过境税。清康熙五年(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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