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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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内地关税,按1%~5%税率,计征商运过境衣物、食物、用物、车物税。咸丰十一年
(1861)起改征厘金。
矿课 清代征收铜、铅、银生产矿课。雍正五年(1727),对威宁榨子厂生产之黑铅,每
百斤课税40斤。乾隆三年(1738)对新开朱红、塘街厂每百斤课税20斤。乾隆十五年(1750)
后,对所产铅每百斤课税20斤;铜每百斤课税10斤:朱砂及雄黄每百斤课税10斤;银除威宁州
新寨、大比里、沙厂、平远州达摩厂每产1两课税4钱外,其余厂生产的银,每产1两课税2钱。
盐税 毕节不产盐,食用淮、滇、川盐。外省进入黔盐,须持盐引,方许进入销售。康熙
初定,按引征税,水引一张征银3.45两,陆引一张征银0.2724两。有不颁引就近负贩者,则输税
于官,由府、州、县税课局征收。清康熙二年(1663),入销川盐百斤,税银2钱。毕节年额盐
税银306.6两,遇闰年加征26两;乌撒年额243两,闰年加征25.5两:大定年额111.33两,闰年加
征9.25两;平远州年额72两,闰年加征6两;黔西州年额289两,闰年加征24.08两。乾隆年间食
盐正税之外另加收税羡银,各地收取不一,平远州年收税羡银515两。咸丰十一年(1861),盐
货并征厘金,盐运到岸见十抽一,盐运途中要征盐半厘、小厘、毫厘、落地税,每引7吨抽厘银
50余两。光绪三年(1877),四川总督,平远州人丁宝祯与贵州巡抚议奏,准建盐运使署,招
商承办盐运,规定官运局一引盐征税银10两,遂罢关税及杂税。光绪二十七年(1901),提高
盐税,每引加征4两。清末民初后,盐税逐年增加。民国4年(1915)永岸经销的犍厂、富厂、
计岸犍巴厂盐,每引盐税分别征125两、145两、110两。民国7年(1918),盐税改按每百斤征
税3元。民国19年(1930),每百斤征税3.5元。除上述正税外,还要征收省内附加和省外附加的
整理费、护商旗费、印花费、平价费、出口税、进口税、船捐、清乡费、江防费。盐运入地方
销售,又另征别的附加税。威宁地方销售食盐时征收官税和地方税,官税征收营业税、营业牌
照税、厘金、护商税、缉私税、印花税;地方税征收营业牌照税,自卫特捐。由于多次征税,
致使盐价高涨,故有斗米斤盐之说。民国23年(1934),国民政府统一贵州盐税,逐步废除一
些附加征税项目,以剿共为由,每包食盐加征剿共经费1元。民国31年(1942)起,除盐税正额
外,每担食盐附加征收平衡基金6元。民国34年(1945),新场盐税每担升至110元。民国36年
(1947),食盐每担税收调整为1万元、1.4万元、1.6万元,是年8月,调增为每担10万元,12月
再次调增为每担2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改革盐政,将食盐列为政治商品,
建立新的盐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制定从量核定、就场征
收、税不重征盐税征收方针,按地区制定差额税率,实行一次征税,且多次调整盐税额、价格
和税收减免。结束斗米斤盐历史。此政策执行到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开始,企业逐步实行
利改税后,按销售商品取得的进销差价的10%提缴营业税。1994年起,按5%缴纳营业税。不属
征收盐税地方,经销盐产品的企业亦不属征收食盐税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仅对
未税农、牧业、战备盐转食用盐销售部分补征少量盐税。
厘金 源于关税,始于清咸丰十一年(1860)开征的盐厘。税厘分大厘10%,小厘1%、半
厘0.5%。是年,毕节厘金局在大定城和瓢儿井设分卡征收百货厘金,值百抽一、二、三不等。
光绪年间厘金税率增到5%以上,且厘卡增多,遇卡抽厘,重复课征。民国时期,改称厘金为行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