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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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农业税



                 公粮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田赋制度,实行农业税制,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

            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收农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收、受灾依法减
            免政策。征收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亦称征收公粮。1949年,各县刚解放,政治形势尚待稳

            定,农业税仍以田赋赋元为计算依据,每户赋元在0.35元以下者免征,以上者按赋元多少,累进
            负担,每赋元最高征谷130千克,最低25千克,附征柴草。解放军进军四川、西藏途经所借军需
            粮草,凭借据抵交公粮;国民党地方政府提前强收的田赋,本着不承认反动政府法令的原则,

            不予承认,但照顾到已交农户实际困难,分别情况给予缓交一部、大部或全部。是年全专区共
            收公粮1.33万吨。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毕节专区

            属新区,农业税实行按农业人口平均占有常年产量计算的累进负担征收。人均粮食收入60千克
            以下者免征,从人均60.5~1705.5千克以上按人均不同产量,执行3%~42%的不同税率。在计
            算征收时对出租收入增20%,佃耕收入减20%计征;对每户收入100吨以上者,按80%计征,并

            按正税税额的15%征收地方附加粮。1950年,全专区征收稻谷1.44万吨,大米70吨,苞谷638千
            克,黄豆24千克。1951年,通过发动群众,查田评产,核实谷粮征收任务。1952年,毕节专区

            贯彻国务院关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的农业税征收总方针,按农户正常年景收入,
            确定计税产量,以家庭实有农业人口平均,实行24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人均原粮75千克以下者

            免征,人均原粮75千克以上,未满100千克征7%(最低一级)累进税率;人均975千克以上(最
            高一级)征税30%,该计税产量和税率沿用至1956年。对土改时保留下来的机动田土租给农民耕

            种,按常年产量收取20%的公租。1957年,农村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以原分户计征农业税,实
            行综合平均税率,按社计征农业税。1958年6月4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实行比例税制。毕节专署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全专区调整全专区农业常年产量:全区农业常

            产量为65.74万吨,依率计征农业税应为7.19万吨。平均税率为10.94%,人均负担粮食22.92千
            克。农业税附加征收,除威宁、赫章、纳雍县仍然按1955年实际比例征收外,其余各县按正税

            的15%征收。
                 是年,各县先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农村人民公社执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
            办法,农业税改按生产队计征。1959~1961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国家大幅度调减

            农业税。
                 1963年起,农业税由中央下达保证完成任务数,代替过去自下而上确定税额的办法。税负

            规定不超过常年产量的15%,以生产队为主,按富队、穷队及一般队,实行不同比例税率,由
            各县统一平衡后落实到生产队,减免由县掌握;对个体农户,比照所在生产队比例,加征1~5

            成;城郊蔬菜队按实际农业收入的7%计征,地方附加税率为正税的3%。1964年起,执行稳定
            农业税负担政策,全专区正税稳定为5万吨,实行一定3年不变,附加改为8%。1971年起,执行
            一定5年不变的农业税征收政策。是年省下达毕节地区征收数为折谷5.01万余吨,其中正税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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