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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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反映。1969年起,养路费支出不在财政决算中反映。1966~1971年地方附加收入分别为83.15
              万元、85.81万元、60万元、68.64万元、146.71万元、91.54万元:支出分别为68.92万元、67.92万

              元、52.56万元、22.7万元、57.04万元、47.43万元。1972年起,预算外资金收支,分别由财政、
              行政事业单位掌握,财政直接掌握的收入有附加收入;集中的企业收入、五小企业利润留成、

              企业折旧基金、地方自筹企业上缴利润等;统管的事业生产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分经济建
              设、社会文教、企业更新改造、行政管理和其他支出。由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向财政报告收入

              情况的项目有:事业收入、机关招待所收入、特种资金收入,市场管理费、基本建设收入,区
              办五小企业收入、煤炭管理收入、计划生育罚款收入、环境保护收入、小水电利润留成等及其
              他收入。支出有上述11项费用支出。1972~1982年,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1618.91万元,

              支出共计1506.42万元;由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共计3300.67万元,支出2558.1万元。
              1983年后,国家实行企业利改税,企业所创利润不上缴财政,依法交纳所得税。财政集中的预

              算外收入仅有各项附加及部分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其他基金以及公房租赁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增
              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所收入费用除明确专项用途外,多作单位事业费用,乱收费行为
              随之滋生。1983~1985年,财政集中的预算外资金收入440.54万元,支出443.64万元。1986年,

              国务院发出《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预算外资金的界线:财政按国家规定管理的
              各项附加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国营部门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项

              专项资金、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其他按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
              入。同时要求,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都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规定

              的制度执行;规定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
              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经费收支;属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

              门管理的,原则上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方式管理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不准用于开
              办金融机构及开发公司,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基本建设。1987年,全地区预算外资金收入4753万
              元。1988年,毕节地区清理整顿乱收费。要求经批准的收费单位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表,

              报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并规定收费单位在收费时使用地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毕节地
              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违者视为乱收费加以惩处。是年,全地区预算外资金收入6893万元。

              1989年9月7日,毕节地区行署批准财政局拟定施行《毕节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预算外
              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试行办法》,纳入专户储存的资金共82项,规定全额预算管理
              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全额交存;差额管理的预算单位按收支余额交存;自收自支的单位,按

              扣除直接费用后的净额交存;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取的收
              入、劳动部门主管两项基金、计划生育罚款和收费全额交存;中央在毕节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

              预算外资金也交当地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不交主管部门缴拨。1993年,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预
              算外资金才进入地区财政局专户储存账户,各县亦如此。

                   1994年,20个系统,67个行政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统一实行使用
              由省财政厅监印的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收费单位领购票据时必须持有单位证明、票据领购
              证、收费许可证。有的单位对这一改革认识不足,受利益的驱使,未认真执行。在税收、物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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