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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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业务;建设电子化采购平台系统,实现了网上评审;2012年完成采购12.57亿元,节约采购资金
2.22亿元;2013年完成采购17.39亿元,节约采购资金1.5亿元。
第七节 预算外资金
1950年,专区根据国家规定,按公粮15%的标准征收附加粮和按规定征收税收附加(称地
方财政岁入)。是年。全专区共收附加粮2520.8吨。1952,地方财政岁入增加罚没收入、规费收
入、卫生院门诊及治疗收入、公产收入,当年共收入1.37万吨,支出5506.7吨。1952年,调整财
政体制,地方财政岁入、岁出改称乡镇财政收入、支出。规定财政收入,支出权限集中在县,
财政收支单位由粮食改为人民币。是年,全专区乡镇财政收入67.73万元,支出159.28万元。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公产收入、企业收入、罚没收入及一部分规费进入预算内,支
出也相应地在预算内列报。1954年10月,省财政厅批准毕节专区各县由相关单位组织管理委员
会,采取自上而下的分配,再自下而上的评议办法,自筹经费。是年,全专区自筹收入19.86万
元,支出1.45万元。1956年,省规定预算外资金收支项目21项,分别为:学杂费、机关家具租金
收入、群众运输站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县区卫生院(所)收入,农场收入、屠宰税收入、乡
镇自筹收入(含农业税附加)、牲畜交易手续费收入、儿童教育费收入、民间剧团收入、大修理
基金收入、企业奖励基金收入、学校招生报名收入、育林费收入、县级报社收入、老残院收入、
法院律师收入、法院公证收入、卫生药品基金收入、电影收入。是年,收入98.5万元,支出79.55
万元。由于预算外资金支出占预算支出的比例已逾10%以上,缺乏有效控制,有浪费现象,1957
年,省人民委员会下《关于清理预算外资金的通知》,要求清理预算外资金。是年,全专区收
入64.32万元,支出49.98万元。1958年,人民公社的自筹经费,从公社上交财政收入中提取4%
作为自筹收入,按县55%,专区15%,省30%的比例上解和留用。是年12月,专署确定不参与分
成。是年,全区收入82.11万元,支出67.14万元。1959年,收入228.78万元,支出172.87万元。
1960年1月23日,毕节专署拟发《毕节专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外资金限额办
法》,规定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在银行开设专项存款账户,使用时按财政局核定的限额用款
计划办理支付。1963年,专署计委,财政局联合通知:工商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房租收
入、公田收入的50%上交省财政厅,其余部分作为县筹资金,在保证日常开支后,可安排基建。
是年。全专区自筹资金收入27.85万元,支出11.92万元。1964年,将预算外收入分为附加收入和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分为行政事业收入和企业收入。附加收入按比例上解省后,留作支出。行
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支由财政掌握,企业单位预算外收支由企业掌握。同时,调整农业税附加
留用比例:威宁县留用80%,解省20%,其余各县留用49%,上解专区21%,解省30%。是年,
全专区地方附加收入93.97万元,其他预算外收入91.23万元,地方附加支出83.03万元,其他预
算外支出96.1万元。1965年,再次调整留用比例:威宁县不变,其余各县留用比例为70%。1966
年,取消公田、机动田田租。1968年起,中小学学杂费收支由各学校自收自支,不在财政决算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