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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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在职人员标准提取,列入预决算内,按规定范围使用。
                   (4)人民助学金。按财政规定标准核算给学校,发放时由学校统一掌握。从2008年开始在

              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按地区编办核定的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和地
              区人事局根据国家工资及津贴补贴政策审批的工资总额安排经费。

                   2. 公用经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公用经费有公杂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
              费,后分为公务费、修缮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1980年前,公用经费实行统一

              开支标准。年初核定预算,年终实行报销,节余由财政收回,超支由财政拨补。1980年起,对
              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包干,年终包干预算结余留归单位使用,超支不补。设备购置费报销
              后,记入国有资产账内。同时规定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和旅游,反对任何形式的铺张浪费。

              2000年5月起,行政、事业单位1万元以上的采购实行政府招标采购。从2008年开始财政根据定
              额标准,按地区编办核定的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核定单位的公用经费,由单位包干使用。

                   3. 公费医疗经费管理。1952年起在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职工持证就医,实报实销。
              1961年,核发地专机关医疗证,从4月1日起凭新证在指定医院就诊,规定门诊医疗费不得超过
              本单位享受公费医疗总金额的80%,须转院治疗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方能报销。1980年

              起,改进公费医疗,实行每人每年门诊费包干36元;未实行门诊费包干的每人每年平均42元。
              1987年,财政按职工工龄定额将公费医疗费核算包干到单位,单位按70%包干个人门诊,30%由

              单位掌握,用于住院、转院及超支费用。1992年改革公费医疗制度,按参加工作时间和不同工
              龄,制定不同标准,实行个人掌握使用、节余归己、超支按比例负担的办法。2001年,建立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金实行社会
              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医疗补助费一部分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发给个人医疗卡,用于支付

              个人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主支付,可以接转和继承。另一部分按规定用于建立医疗补助基
              金,主要用于按比例支付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 1951年6月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上缴财政,国营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变卖、调出均经财政部门的审批处理。1953年9月7日,毕节专署发出《公
              产及机动田土地的管理意见》,明确机动田土地由民政部门管理,房屋等公产由财政管理。

              1958年,各项事业实行“大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处于无政府状态,公产随意平调和自行
              处理。1962年2月起,将单位的固定资产纳入会计核算。1979年前,批准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
              间调拨固定资产实行转账,调给集体单位的实行有偿调拨,1979年后对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占用

              制度。1990年,地区及各县财政局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权、
              投资和股益权、投资再分配权及资产处理权。1991年,对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

              的产权归属作出规定,规定由国家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
              理,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或经营,不得改变其国有性质,用国有资产参股的股份制企

              业,要加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在清理资产、债权、债务时按有关规定界定和评估,核定企
              业中占有国有资产的总量,并据此核定国家股在企业总资本中的份额,在同股同利、利益共
              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收取国家股红利解缴国库。1992年,毕节地区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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