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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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财务管理。1988年前,财政侧重管理企业上缴利润,弥补亏损和投资拨款。1953年
              建立县级财政,各县财政将地方国营企业纳入财政管理,核定项目、资金投放、产值、产量、

              利润,进入财政决算的收入有利润、收回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变价及折旧。1961~1962年,整
              顿和调整企业,对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农牧业、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商业等实现利润,折旧

              基金、固定资产变价及商业企业经营的高价商品批发收入上解归省,对饮食服务业经营的高价
              销售利润,按营业额的7%留给企业,其余上解。所有企业上解款均由银行、税务、财政共同

              核实上划。1963年,成立中共毕节地委清仓核资领导小组,清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和
              消费资料,核定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后多余的物资并由物资经营部门组织收购和处理;采取
              领导,专业人员和群众结合的办法,复查清仓核资中所报的盘亏、报废、价差损失报省批准处

              理。从1967年开始,全专区除商业和县以上供销社上缴利润外,其他企业均为亏损,财政弥补
              亏损从1967年的21.96万元,增至1976年的486.71万元。1977年起,实行定额补贴政策,限期2年

              企业经营扭亏为盈。
                   1978年,国营企业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产品、质量、原材料和燃料及动力消耗,劳动
              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8项指标,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是年,全地区国营

              企业实现净收入441.73万元,改变1967年以来靠财政弥补亏损的局面。1982年,对多数企业实行
              财务包干管理。1983年,在全区43户盈利国营工业企业和182户国营商业企业中进行利改税。自

              是年7月1日起,以企业6月30日账面数为准,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管理。财政不再划拨,
              银行按信贷政策供应企业流动资金。1984年3月,国务院公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对国

              营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商品流通费用开支范围作出规定,视随意提高成本费用造成严重损失
              和损公肥私为违纪行为。由审计、税务、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是年,作出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的规定:企业发放奖金要同经济效益挂钩,
              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增加税利的情况下,发放奖金可不封顶,但全年发放奖金超过两个半月
              标准工资的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是年10月1日起,推行企业第二步利改税,以法律形式将企业

              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缴纳所得税,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缴利润。1985年中央将部分
              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其收入上解90%,留县10%。是年1月起,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实行分级管理

              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改革分离。企业工资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即上缴税利总
              额增长1%,工资总额可增长0.3%~0.7%。1987年,地区财政局向行署提出:对企业财务管理实
              行核准基数,递增包干,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不补的管理意见。是年后,企业财务管理

              的重点为支持企业改组改制。制定帮扶措施,提高国有企业自我创新和发展能力,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1988年,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是确保上缴国家财政收入,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推

              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促进国有资产保价增值。1993~1995年,财政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扶优
              限劣政策,整顿区内企业通过清产核资,固定资产重估,给全地区479户企业下达保值、增值指

              标。全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分别为:粮食行业150户,固定资产净值1.09亿元;物资行业25户,固
              定资产净值1303.5万元:国营商业82户,固定资产净值7758.6万元:国营工业企业53户,固定资
              产净值5.02亿元。1997年起,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年检制度,在企业改组改制中清查评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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