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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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审判林业行政纠纷案件 20世纪80年代末,审判机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受理审判林业使用权或所有权纠
纷案件。审判机关在审理林业权属行政案件时,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山林确权,注意从实际出
发,实事求是,有区别地处理。
附:
黔西县中坪区石顺乡龙田村上沟组不服关于上沟组陶家背后
山林林木、林地权属裁决案
黔西县中坪区石顺乡龙田村上沟组陶家背后山林20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系地主周芝
仁所有,1952年土改时,被人民政府没收,由石龙乡人民政府代管理,后龙田村将其列为集体
所有。1989年3月15日,黔西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发黔政发〔1989〕第33号裁决书
裁定:1952年土改时,上沟村陶家背后没收的山林属国家所有后,龙田村划这片山林为集体所
有。按黔西县人民政府〔198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收回属国家所有。裁决下达后,石顺乡龙
田村上沟组不服,起诉到黔西县人民法院。1989年6月10日,黔西县人民法院以〔1989〕法行字
第1号判决书作出判决:维持黔西县人民政府的裁定。判决下达后,石顺乡龙田村上沟组不服,
上诉到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10月9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89〕上字第6号判
决书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旋即,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89〕行上字第6号函告知黔西县
人民法院,石顺乡龙田村上沟组陶家背后山林虽在土改时收归国家所有,但石顺乡管理多年,
执行中应考虑到这一事实。案发回,请与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合理解决。
审判开发矿产资源行政诉讼案件 蕴藏多种矿产,有的矿产储量数百亿吨。20世纪80年
代,呈现大量开采,同时也伴随着种种矛盾。这些矛盾,多由矿产地所在政府与有关部门调
解,调解不成的,上诉到审判机关判决。1992~2002年,全地区审判机关受理矿产诉讼案56件,
审结55件,审结98.21%。
附:
不服纳雍县人民政府对矿山纠纷处理案
1989年,周某某开办采煤矿井,1993年办领采矿许可证,采矿范围为东西宽65米、南北长50
米。1990年,姚某某开办采煤矿井,1994年办领开采证,开采范围为东以张某某家土地为界,西
以张某某家土地为界,东西宽30米、南北长62米。
1995年5月4日,周某某、姚某某所采煤井相互贯通,引起纠纷,反映到纳雍县矿产管理办公
室。是年11月6日,纳雍县矿产管理办公室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之后,纳雍县人民政府以〔1995
年〕第139号文,作出以下处理意见:1.周某某、姚某某采矿证有效,原定采矿界作废。2.原各自
采矿后留下的柱归其所有。3.以现贯穿处为中心,各往后退4米,另开隧道,中间矿柱作为保安
柱,今后双方协商或政府作出决定。4.必须按规定进行开采,今后擅自贯穿对方巷道者除无条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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