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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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出具补充材料函,送交公
              诉机关办理补充材料。立案庭即办理移交审判手续,送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判决。对公诉机关

              未按上述规定期限补充相关材料的,立案庭即出具文书办理退卷手续。
                   2.刑事自诉、民事一审、经济纠纷一审、行政一审和执行案件立案。立案庭收到起诉人递

              交的诉状及相关的材料后,及时予以审查,对材料不足的,通知起诉人进行补充;对符合案件
              受理条件的,即时填写立案审查登记表,并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及庭长审批,并计算出案件的

              受理费用,转由法院办公室财务部门收取案件受理费,开具收据,立案庭即送达案件受理通知
              书,诉状和证据收据。编立案号,填写收案卡和审限跟踪运行表,移交有关审判庭进行审理判
              决或移交执行庭进行执行。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毕节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
              起诉人。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上诉案,立案庭在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案件材料齐全,

              未超过上诉期限,并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即进行编立案号、填写收案卡及审限跟踪运行
              表。同时,出具文书,移交有关审判庭进行审理判决。对民事上诉案件,属一审裁定的不予受
              理,裁定驳回起诉或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诉案件,立案庭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

              费,再按上述有关程序及时移送有关的审判庭进行审理判决。
                   3.申诉案、申请再审案立案。立案庭对申诉案件的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申请案件再审人提

              出的申请材料、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再审复查的,即填写立案复查登记
              表、呈报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产生再审程序的,立案庭即进行登记,编立复查案号、填写

              收案卡,出具立案文书并送交审判监督庭进行立案复查。
                   4.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人大督办、中共毕节地委批复结案的立案。

              立案庭将案件进行登记、编立案号、填写收案卡,出具立案文书并送交审判监督庭进行再审复
              查并报结果。对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办的案件,亦进行登记,编立案号和填写收案卡,出具立案
              文书送交审判监督庭进行复查再审。

                   5.执行案件及非诉执行立案。由立案庭先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即编立案号,进行登记,
              填写收案卡,出具立案文书并送交执行庭进行执行。

                   6.诉前财产保全案、证据保全案立案。立案庭直接进行审查相关材料,并登记,编立案号、
              填写收案卡。同时,办理各类案件诉讼费的免、减、缓手续和案件受理费的退费审查。
                   乡镇人民法庭立案 均由人民法庭庭长或指派的专人负责审查立案,所立案号由县市人民

              法院立案庭统一编制分拨,由各法庭庭长或专门人员负责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案件受理条件
              的,由人民法庭填写立案审查登记表,经庭长审查同意后,即进行登记和编立案号,填写收案

              卡,出具立案文书后,交法庭审判人员进行审理判决。


                                                  二 案件复查平反



                   1953年9月,毕节专区审判机关贯彻中共中央有关指示和全国第二次司法会议“关于认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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