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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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查和处理过去一个时期错捕、错押、错判案件”的指示,清查1950~1953年8月办理的案件,重
            点清查: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死刑或徒刑属于劳动人民的案件;涉及众多的集团案件;在镇反中

            经乡村所处理的案件;没有人证物证,靠刑讯逼供定罪的案件;案犯长期坚持不承认或其家属
            一再不服的案件。对于错案发现一件,清查一件,纠正一件。对已在司法改革中清理过的,且

            问题不大,无群众检举,又没有可怀疑的,犯人本人没有异议或不喊冤的案件,一般不再动。
            对改判案件,均报上一级法院或主审机关审查决定。审判机关共检查案件1141件,查出错案107

            件。对查出的错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令的具体规定,分别不同情况给
            予处理。凡属被错判案件,一律给予改判平反纠正。对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家破人亡的,根据不
            同的情况酌情给予必要的冤狱补助,做好善后工作,为其挽回政治影响。通过检查和纠正错

            捕、错押、错判的案件,广大干部受到一次生动的教育。全专区审判工作人员从查处错案工作
            中吸取经验教训,促进审判工作的制度建设。在复查平反工作中,审判工作人员认真复查和正

            确适用证据,不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严格区分一些落后群众的错误言论和犯罪的本质区别,
            坚决执行审判诉讼制度,禁止任何不经司法程序而随意捕人、押人、判刑的做法。坚决贯彻执
            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犯人家属喊冤、群众认为捕错的;或只有检举材料而没有经

            过调查,未经批准而逮捕的;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的集团案件进行重点复查,同时在复查中注
            意解决好把握的范围和政策界限:1.1955年肃反所处理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全部检查,全

            部检查毕节专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的一审、上诉和复核案件。2.判断案件的正确与否,以处理时
            的政策规定为标准,不以复查时的政策规定为标准。3.把复查案件分为错判、执行政策有偏差,

            认定罪行性质不当三种类型,分别进行处理:对错判的案件,依法予以平反,宣告无罪,立即
            释放,恢复名誉,因错判而造成生产生活特殊或严重损失的,商请民政部门予以必要补助和救

            济;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改判教育释放,免刑或减轻刑罚;对定性不
            当的案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纠正;对量刑偏轻偏重的,一般不予改判,但对其
            中个别量刑确实悬殊,群众有意见的,予以改判;对事实不清草率判决的案件,按照法律程序

            撤销,重新审查处理,确保合法与公正。至1956年,审判机关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检查反革命
            和其他刑事案共2406件,经复查,认定原判正确或基本正确的1986件,占检查总数的82.54%,

            错判、量刑不当、定性不准、事实不清的420件,占检查总数的17.45%。
                 1961年底,审判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及国家有关指示,组织审判人员复查1958~1967年审判案
            件。复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复查甄别1958~1967年上半年所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截至

            1962年年底,审判机关共受理复查各类刑事案1.09万件,查出冤错案199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
            1.8%,可判可不判的49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0.44%,检察机关结合复查甄别各类刑事审判案件

            宣传中共中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平反甄别工作得到广大干部和群
            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9月,复查审结1127件,其中处理正确的90件,处理有各种问题的637

            件,其中可判可不判的有227人;经复查改判无罪释放、免予刑事处分释放的346人。第二阶段
            为复查甄别1962~1966年所判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在此中主要是复查甄别1964~1966上半年在
            开展“清思想、清政治、清组织、清经济”运动中审判机关所审判的各类刑事案件。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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