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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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组织专门人员共复查带有反革命性质和阶级报复性质的刑事犯罪案137件,涉案140人,其中复
              查反革命案62件62人,改判无罪的16件1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7件17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件

              2人,减轻刑罚的2件2人。
                   197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对在押的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因历史罪

              恶被捕判刑或主要以历史问题被逮捕判刑的,参照特赦在押战争罪犯的精神,一律释放并予以
              公民权。1976年4月,报请省释放安置小组批准,成立毕节地区革命委员会释放领导小组。经审

              查,毕节地区释放安置在押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33名,其中宽大释放1名,就业安置
              32名;留本地安置22名,转请外地安置11名,外地转入本地安置36名,全地区实际安置58名。
                   1978年7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司法工作会议,部署审判机关开展复查平反“文

              化大革命”期间产生的冤、假、错案。12月,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
              议精神及中共贵州省委批转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精神,部署审判机关开展复查平反“文

              化大革命”期间产生的冤、假、错案工作。至1987年8月,审判机关共复查在“文化大革命”期
              间所判处的6107件刑事案,经复查属于冤、假、错案,予以纠正27件,其中平反7件,免予刑事
              处分12件,减轻刑罚8件。

                   1982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批转国家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党政军特
              人员的方案》,审判机关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排,参照1975年国家关于宽大释放原国

              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政策规定,由监狱、劳改队整理材料和填写审批表,贵州省宽
              大释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经地区及各县人民法院制发宽大释放裁定书,公安机关制发释放证

              书和转业证,将在押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释放。1952年,黔西县反革命分子徐少成潜逃到织金
              县隐藏8年之久,特赦令公布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983年,审判机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克服官僚主义的若干规
              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犯罪条例》的规定,开始复查“三反”“五反”运动中产生的案
              件,复查以审判处理案件时的政策和法律作为复查案件的标准,审查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追缴赃款赃物、追诉时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明显有冤错,原判认定事实失实,或原单
              位已经复查,移送法院要求审核改判的,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平反纠正。对原判主要事实存

              在,定性正确,但量刑偏重或偏轻,且早已服满刑期的,不作改动、予以维持原判。对于按照
              当时规定,其行为性质介于从重与从轻之间,当时已作过从轻处罚、或者当时是抗拒坦白,拒
              不退赃,被从严判处的,均予以维持原判。对部分事实存在,但主要实事失实,而存在的部分

              事实又系本人主动坦白交代,并积极退赃,且按照当时的政策法律规定也不应定罪判刑或不构
              成犯罪,虽然贪污的事实存在,但在“三反”“五反”运动之前已经作过交代,已经过组织作

              过处理,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又被重新追究,给予定罪判刑;或者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前在民国政府时有一定贪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被人民政府留用,无新的贪污

              犯罪行为,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作为历史问题被定罪判刑,都予以平反纠正。1984年,
              审判机关受理复查“三反”“五反”时判处的贪污案69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13件,
              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84%,其中宣告无罪的4件,不以贪污论处的2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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