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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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第五章 司法行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毕节地区尚无体制完备的司法行政机构,到1980年毕节地区司
法局成立,毕节才有职责明确、体制成熟的司法行政体系。全区司法行政从业人员认真履行普
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公证、法律援助等职能。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构
毕节地区司法局 1980年9月19日成立,其职责为:1.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普及法律常
识,增强干部群众法制观念。2.组织管理公证、律师工作。3.领导人民调解和基层政权司法助
理员工作。4.领导管理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5.协助同级党委管理司法干部。6.管理法学教
育,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培训司法干部。7.研究、整理和编纂法规,开展法律科学研究。1981
年,共设立法制管理科、公证律师管理科、法制宣传教育科、人秘科。1984年,毕节地区实行
党政机构改革,毕节地区司法局设政工科、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调解工作管理科、公
证律师管理科、司法干部轮训科。1985年,撤销司法干部轮训科,建立司法干部教育科。1991
年,调整地区司法局内设机构,共内设办公室、司法科、公证律师管理科、法律宣传教育科、
基层工作科、政策研究室、公证处。1996年,毕节地区实施党政机构改革,明确毕节地区司法
局为毕节地区行署主管全地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编制全地区司法行政
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2.监督和指导全地区劳动教育工作。3.制定全地
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地区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4.监督
和指导全地区的律师工作和律师协会工作,结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5.监督和指导全地区公
证业务活动。6.指导全地区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指导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7.依法行使对仲裁委员会的登记、管理、监督和协调职能。8.管理地区法学教育
工作,培训全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指导全地区法学理论研究,管理地区法学会工作。9.指导
全地区司法系统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县、市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县、市司法局领导干部。10.承办
地委、行署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其内设办公室、法制教育科、法制宣传科、律师管理
科、公证管理科、基层工作科、政策法律科、政治处、劳教工作管理科。
2010年,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行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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