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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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免予刑事处分的4件。同时,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3〕10号文件精神,对错判的中共贵州省地
下党员21人和地下党领导的游击队队员11人的案件进行复查,并作出正确处理。
三 信 访
1950~1954年,专区及各县人民法院设立接待室,接待上访人员,接收来访信件,并根据
有关申诉材料的内容和性质,分别转给相关庭室。1955年后,专区及各县院所设接待室,对不
服县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申诉,一时难以判断出原判决或裁定是否正确的,转给原审法院
处理;从审查材料中认定原审判决或裁定是正确的,直接对申诉人进行答复或说服教育,使其
自动撤诉,不愿撤诉的,用书面通知驳回其申诉。对重大复杂案件,通过审查申诉信访材料发
现原审判决或裁定有误的,即发函调卷审查,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属本法院案件,转给相关
庭复查,属县人民法院的案件,建议其立案复查,对咨询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及检举控告等非
诉讼的来信来访,按贵州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规定办法转给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对来信来访
尽可能做到少转多办,能直接明确答复的就明确答复,减少重复上访。同时,根据贵州省高级
人民法院的要求,规范信访处理工作,建立起申诉信访的登记、审批、检查、转办、归档、总
结、报告制度。
1959年2月,毕节专区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和经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催办、催执行
的各类申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处理,并答复申诉人。
1962年10月,全地区审判机关贯彻全国第六次司法会议精神,相继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和案
件申诉复查制度。改进信访接待机构和审判业务庭之间的关系。对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提出申
诉和来访的,根据判决案件时的具体情况和政策法律,审查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恰当,对错案
的申诉,及时转给有关的庭室复查处理,予以平反纠正。对有漏判的则转给审判庭补判;对于
量刑偏差不大的,一般不予改判的案件,以晓之以理,明知以法的方式,及时答复或通知申诉
人。毕节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在转办申诉案件或材料时,针对存在的问题说明理由,提出建议,
要求各县人民法院报告处理结果。对涉及山林、房屋、债务或破坏婚姻家庭、干涉婚姻自由、
投机倒把、诈骗等的申诉案件,及时立案,交相关刑庭审查处理。同时,建立起院领导接待来
访群众制度,按规定的时间接待来访群众,面对面给来访人员解答问题。据统计,1963年,审
判机关审查处理来信来访申诉4716件次,转给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的非诉讼信访519件次,占申
诉信访总数的11.05%。
1976年,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成立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负责
接待来访群众,审查处理信访申诉。从11月下旬起,在全地区审判机关中抽调32名审判骨干,
受理申诉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产生的案件,特别是在此期间产生的带政治性质的刑事申诉
案件。
1989年3月,中共毕节地委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批准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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