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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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用的台秤未送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能作一般的处罚即可,没必要作过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1.撤销被告毕节市监督局毕技监罚
字〔199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对原告毕节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作罚款300元的变更判决。
审判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20世纪80年代初,审判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理突出经
济问题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还受理产生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附:
行政侵权赔偿案
1989年,胡某某经坪坝供销社领导同意,将分配给白果乡的议价尿素、硝铵等品牌化肥运到平
坝区农里乡中心村其岳父官某某家销售。是年7月20日,平坝区公所工作组到农里乡搞计划生育工
作,有人向工作组反映说胡某某超生二胎,是月24日,工作组便以胡某某超生小孩为由,以写白条
方式,没收胡为其岳父卖的化肥21包,胡某某不服坪坝区公所的行政处罚行为,向金沙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1990年11月22日,金沙县人民法院以〔1990〕金行裁字第5号作出裁定:平坝区机关工
作人员没收胡某某尿素是事实,但这一行政行为牵涉到计划生育,驳回起诉。裁定下达后,胡某某
不服金沙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以举报其超生没有依据,上诉到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坝区公所工作组听到个别群众反映胡某某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小孩,
在未作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没收胡为他人销售的化肥,胡某某诉到法院,法院应立案依法审理。据
此,作出撤销金沙县人民法院〔1990〕金行裁字第5号裁定书,原案发回一审法院依法受理。
第七节 立案 案件复查平反 信访
一 立 案
1997年3月,地区及各县市审判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立审分离的要求,组建立案庭,专
事立案工作。1997年4月~1998年12月,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共受理审查各类案件7905
件,并依法收取各类案件受理费104.92万元。
地、县市人民法院立案 1.刑事案件的立案。立案庭收到公诉机关送达的刑事案件后,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6条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进行登记,送刑
事审判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由立案庭编立案
号,填写收案卡和案件审结时限跟踪运行表,并出具文书送交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判决。对证
据不足、事实不清,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即由刑事审判庭拟写提纲,立案庭依照公安部、司
法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制发的《关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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