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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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附:
                                        黄某某不服黔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案


                   1987年3月7日,黄某某在黔西县城关镇方天喜家购买牛皮时,与同时在方家购买牛马皮的张
              某某为争购一张皮子时发生争执。黄辱骂张某某,并打张头部一拳,被在场群众劝阻。事后,黄

              的女儿刘某某赶到黄与张争执现场,伙同其父黄某某殴打张某某,致张脸部被打成青紫状,腰部
              软组织挫伤。事后,公安机关派员对黄某某、刘群父女殴打张某某进行处理,对黄某某作出行

              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裁决黄付张某某全部医药费。黄某某不服,向毕节地区公安处提起申
              诉,要求行政决定作出复议。是年,毕节地区公安局处以〔1987年〕第020号裁决维持黔西县公
              安局的裁定。黄不服,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黔西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黄某某的诉讼。



                   审判土地管理案件 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在实施修公路建工厂项目;居民建屋住房增
              多,国家征用个人使用土地增多,因住用土地而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日益增多。1988~2002年,
              区内审判机关共受理土地行政诉讼案570件,审结562件,占98%。审判机关在审理土地管理纠纷

              行政诉讼案件中,主要依从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通过依
              法开展审判土地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在制止违法占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依法用地意识,促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二是区别案
              件类型,突出审查重点,规范结案方式。根据案件类型,在审判原则、方法、重点,以及当事

              人确认、被告举证等方面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突出重点,开展审判活动。三是严格把好受理立案关、诉讼程序关、认定事实关、

              适用法律关,确保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郑重审查土地管理机关
              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对处罚正确的,予以依法维持,对处罚
              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



              附:
                                织金县平桥村民组村民与桂花乡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1992年,金沙县桂花乡柿花村拟修该村至果瓦村公路,将平桥村民组白泥田瓦厂宅基地,
              王朝举责任地、风岩一片土地,哨棚堡集体山林收回作为修公路占地补偿,平桥村民组不服,

              请示到桂花乡人民政府。1999年6月12日桂花乡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平桥组瓦窑宅基地、风
              岩一片土地、王光辉的责任地收回由柿花村处理。平桥组不服,起诉到金沙县人民法院。1999

              年9月13日,金沙县法院以(1999)金行初字第24号判决书作出判决,维持金沙县桂花乡人民
              政府的处理决定。平桥组不服,上诉到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5月22日,毕节中院以

              (2000)毕行终字第18号判决书作出判决,撤销金沙县人民法院(1997)金行字第24号行政判
              决;撤销金沙县桂花乡人民政府于1999年6月12日作出的关于柿花村平桥组群众反映的几个问题
              的处理意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桂花乡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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