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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附:
国家交通部公路一局贵毕公路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第五工区同广东省五华县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1998年初,国家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承包修建贵毕公路第五标段(即贵毕公路第五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李金元向该经理部承包修建其中一段,将此路段的一部分转包给韦锐川
(即第五工区)修建,韦锐川又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广东省五华县东江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98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合同,东江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公司法人江宝灿在合同上签字,五工区黄树生、李照烈在合同上签
字,韦锐川未签字。合同规定,韦锐川将自己承包的贵毕公路K77+000至80k+000段公路工程
中的桥梁、涵洞基础工程发包给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结算方式在业主方和中标方
的有关收费规定标准上,加上韦锐川方负责业主方下浮点数增加收取合理的管理费7.5%的前
提下,发包以包工包料形式施工。韦锐川在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施工技术人员进场施
工,收到工程指挥部拨给第五合同段的月进度款后,按双方工程进度比例拨付款项给东江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生效时交纳2万元保证金,在东江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机械、施工技术人员进入施工场地15天内由五工区退回50%;工程量完成20%时,剩余部分
全部退回。1998年11月29日,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78K+438、79K+635桥的桥基、桥柱工程
和78K+300、78K+380、79K+560、79K+900涵洞工程,其中78K+100、K78K+300涵洞已完工,
78K+380、79K+560、79K+900涵洞工程做一部分,79K+635桥承建桥基桥柱工程,78K+38桥承
建桥基(土方)部分,在承做78K+438桥基时,因地形问题,对图纸作变更,在原图纸基础上增
加1个台墩。1998年12月19日,韦锐川向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6万元,己还4万,尚欠0.6
万元未还。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后,韦锐川未按规定拨付进度款,也未按规定退回
保证金。1998年12月16日、1999年3月2日、1999年4月18日,贵毕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检
查韦锐川、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书面通知韦要罚款,韦未提供罚款单。1999年4月
19日,韦锐川将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做的工程强行收回,双方就工程款发生纠纷,1999年6
月2日,双方结算78K+100、78K+300、79K+560、78K+380、79K+900、79K+635桥基、桥柱及
涵洞的工程款37.4万元,但未付结涵洞的墙背填石工程944.2立方米,按路基填筑1个立方6.15元
计算,价5806.83元,未结78K+438桥基总4个台墩,工程总量994立方米,承做两个台墩70%工
作量,计347.9立方米,每立方米15.25元,计5305.48元,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韦锐川处领材
料款9.95万元,后退材料计款1.09万元,临时设施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发(1996)612
号文件规定以工程总款4.7%计算,计1.79万元,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韦锐川借工程款6.1万
元,租韦锐川机械费2.77万元,用韦锐川石方2818.6立方米。旋即,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五
工区起诉到黔西县人民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0年5月9日,黔西县人民法院以(2000)
黔经初字第120号判决书作出判决:1.广东省五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交通部公路一局第五标
段第五工区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韦锐川(五工区负责人)给付广东省五华东江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15万元,借款0.6万元,保证金2万元,临时设施费1.79万元,退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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