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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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天办理付款及有关手续,此后一直未到毕节地区民政局办理手续和付款,毕节地区民政局多次
              派人找毕节县房管所协商执行协议,毕节县房管所人员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不执行协议。

              1994年3月2日、3月25日、5月12日,毕节地区民政局致函毕节市政府、毕节市房改办、房管所及
              有关领导,一再请求拿出具体办法来,均未见回音;多次派人找房管所法人代表郑所长,都没

              有明确答复。毕节地区民政局将毕节市房管所起诉到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毕节市房管
              所:1.按协议罚违约金1万元;2.必须执行双方签订协议第四条一次付清按每平方米354元计算

              的200平方米房的房屋款7.08万元;3.房管所占去新楼一栋,计1202.1平方米,计44.05万元,除
              去拆迁房管所753.84平方米,毕节市房管所应补毕节地区民政局44.826平方米,每平方米354元价
              计算,应补1.58万元;4.必须自行解决拆迁遗留的问题,其中包括原公房住户没有得到安排住房

              的问题;5.赔偿间接和停工期间的损失费(1993年11月~1994年6月),每月支出小工费300元,
              水电费200元,为拆迁公民住房户吕凤仙家一套63.36平方米住房,价值2万元;6.由于房管所拖欠

              建房款,致使无法与施工单位结算,造成施工单位的拖欠贷款而付利息6720元。毕节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1994年7月8日,通知毕节市房地产管理局应诉。旋即,毕节地区中级人
              民法院经与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地区民政局协商,毕节市副市长陈万桥代表被告方承诺给毕

              节地区民政局建房补款7.08万元,分两次付清:1994年8月3日前付清5万元;1994年10月前付清
              2.08万元。毕节地区民政局同意不再追究其余损失赔偿。1994年7月30日,毕节地区民政局向毕

              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年8月1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94〕毕地中法经
              初字第3号裁定书裁定:准许毕节地区民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毕节地区民政局负

              担60元。



                                          第六节 审判行政案件





                   1982年12月,审判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三款关
              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和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贵

              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置行政庭的通知》,设立
              地区及其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判庭,专事受理审判行政案件。
                   1987年7月,黔西县人民法院受理黄恩义不服黔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诉讼案,开创区内审

              判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的先河。1990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会批准,分别在各地州市再选择1个行政审判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是年3

              月10~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遵义市召开贵州省审判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试点工作座谈会,确定金沙县人民法院作为省在毕节地区的试点单位。在试点中,

              金沙县人民法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组织全体审判人员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探索审判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审判程序、审判依据。是年,全地区
              共受理行政诉讼案102件,审结100件,较上年分别增59.4%、117.4%。1993年,审判机关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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