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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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月8日,毕节机械厂通知该工程烘烤房停建,烘烤房的钢窗移至A轴作安装。该工程设计基础与
地质不符,施工中基础超深,双方又签订并结算工程量。施工中,广东电白建筑四公司以市场
物价上涨为由,要求变更合同,并提出无款垫修,请求拨工程款,毕节机械厂未作答复。1990
年6月28日,贵州省劳改局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却在广东电白建筑四公司请示上作“为工程进
度,同意按此意见办”,要求毕节机械厂按批复意见办理。是月11日,广东电白建筑四公司又
提出拨付工程款,毕节机械厂将贷款指标给电白建筑公司,电白建筑四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毕
节县支行自贷36万元投入施工。同月底,广东电白建筑四公司又提出拨付工程款,经省劳改局
组织双方调解,按工程进度拨款,并顺延工期至1999年完工,但未签订协议。此后,广东电白
建筑四公司再次提出拨付工程进度款,毕节机械厂认为拨付款已超过工程进度,不同意拨款。
1990年11月16日,毕节机械厂通知电白建筑四公司,已拨出投资款156万元,160万的工程款除留
3万元竣工再付外,投资建设款已基本到位,电白建筑四公司以铸工车间工程需要解决材价差、
文件调差、税收等,提出编制预算时技术资料不齐全,图集不全,导致漏项和材差62.8万元,毕
节机械厂不同意广东电白建筑四公司要求,双方发生纠纷,建筑工程项目停建,双方请毕节县
公证处进行非诉讼调解,公证处意见:市场物价波动,无法作出正确估计,有些项目未列入预
算,请毕节机械厂查实上报贵州省劳改局解决。毕节机械厂向毕节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
终止合同,由广东电白建筑四公司承担违约金4.86万元,赔偿利息39万元,生产损失100万元,
延误工期10.8万元;退还贷款指标30万元。
1991年,毕节县人民法院以〔1991〕毕法经字第054号判决书作出判决:1.毕节机械厂付广
东电白四建筑公司156.31万元,扣除已拨款应补付30.31万元;2.贷款利息由广东电白四建筑公司
承担从贷款起到1991年7月14日的利息,1991年7月15日后的利息由毕节机械厂承担;3.大型机械
进退场、吊装、安拆、铺拆轨及停置费按“1987”定额规定,规定以贵阳为半径超过20公里以
外的到工地止,按“1987”定额计划标准结算,由毕节机械厂付给广东电白四建筑公司;4.毕节
机械厂对购进大型物面板等按“1987”定额进行调差结算付给广东电白四建筑公司。5.广东电白
四建筑公司交出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设计图等技术资料。判决下达后,毕节机械厂不服,上诉
到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6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1.撤
销毕节县人民法院判决,毕节机械厂付给广东电白四建筑公司款应为142.11万元,扣除己付部
分,毕节机械厂收到判决30日内付给广东电白四建筑公司应付余款。2.毕节机械厂给广东电白四建
筑公司贷款指标30万元,按双方约定,毕节机械厂承担1991年7月14日工程交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
65%,余下利息由广东电白四建筑公司承担。3.广东电白四建筑公司交出铸造间及加料平台工程的
全部技术资料给毕节机械厂存档。一、二审受理费4.7万元,广东电白四建筑公司承担60%,即2.82
万元,毕节机械厂承担40%即1.88万元;一审委托决算费4335元,由双方各承担2267.5元。
审判公路工程纠纷案件 20世纪80年代来,国家在投资兴建公路建设项目增多,随之而产
生的公路工程建设纠纷亦增多。审判机关在保证国家及承建者利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受理审
判公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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