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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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理。导致电视机显像管被烧坏,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由蔡某某赔偿潘某某19英寸长虹牌
              彩色电视机显像管1支。蔡某某不服,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二审判决维持金沙县法院一审判决。



                                      第五节 审判经济纠纷案件





                   1978年前,审判机关无审判纠纷案件记录。1978年后,随着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经
              济,经济纠纷案件渐增。审判机关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增设审判机构,配备审判人员,专

              事审判经济纠纷案件。1980年8月起,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
              案办法的意见》,审判机关只受不服工商部门仲裁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尚未开展仲裁工作的

              一些地方,酌情受理一些经济纠纷案件。12月9~15日,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采
              取以会代训方式,集中全地区审判机关22名经济审判人员学习有关经济立案和经济司法基础理
              论、证据理论、办案经验、有关审判程序和制作法律文书。1982年,地县审判机关分别组织经

              济案件审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1981年贵州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
              结经济审判工作经验。此后,区内审判机关贯彻全省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取消限制收案

              范围,受理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增加。1983年4月后,贯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印发的
              《经济收案范围的意见》,具体受理审判经济诉讼案件。1985年起,审判机关贯彻执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处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在审判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处理。1987年10

              月20日,贵州省经济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大方召开,会议推广大方县人民法院办理经济纠纷诉讼
              案件的经验。会后,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贯彻会议精神,派遣审判人员深入到企业和农
              村,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情况,针对调查和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

              完善规章制度,与企业建立司法联络员制度。在农村,帮助乡镇企业排忧解难,涉及乡镇企业
              的经济纠纷,优先审理结案。要求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滞后的县,改变工作滞后的状况,在

              较短的时间把工作抓好。1988年,审判机关受理经济纠纷诉讼案1125件,较1987年的619件上升
              81.7%;审结1025件,较1987年审结的576件上升77.95%,审结率为91.11%。
                   1993年,全地区审判机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纠纷

              诉讼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指示,把为经济建设和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
              务和法律保障作为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出发点及归宿。同时,根据毕节地区的实际,确定经济

              审判工作的重点,改革庭审方式,拓宽经济审判工作的路子,提高工作效益。全地区有6个基
              层法庭成立起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在金融部门设立金融法庭7个,使金融部门

              的经济纠纷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到城乡企业就地办案,采取庭审、判决、
              执行“一条龙”的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地区经济建设的
              发展。1994年,针对金融系统资金提贷混乱、贷款逾期不能收回,银行信贷资金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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