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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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就是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正当防卫是被迫自卫,
              完全是防御性的,决不能是进攻性的互相殴打。如果互殴,双方都违法,任何一方都不属于正

              当防卫。在受理审判具体案件中,凡遇涉及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关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

              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

              责任”的规定,并注意审理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发生险情并且情况紧急,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
              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②“丢小保大”,即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
              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如保全的是小的利益,而损害的是大的利益,或者完全可以采用其

              他损失小的办法来避免危险而不采用,则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仍然要承担责任。③采取紧急避
              险措施的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造成紧急危险的人承担责任;如果找不到造成危险的人,可以

              由受益人补偿受损人。④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
              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2.审判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判机关分别针对以下不同特殊侵权赔偿受理审判具体

              案件。(1)未成年侵权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制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
              法律的意见》关于“对未成年子女因损害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其父母应赔偿”;国家1981年1月

              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
              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的规定审判

              涉及案件。
                   (2)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三款

              关于“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民事责任”。1988年4月拟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受理审判此类案件,并把握以下几点:①
              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对于执行职务以外

              的行为,国家机关不承担责任:二是必须是不当的行为,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对于合法行
              为,国家机关不承担民事责任。②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
              人损害,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致人损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③根据宪法规

              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在一般情况
              下仅限于这些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科技、卫生、文教、体育等事业单位都是独立的法人,这些

              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国
              家赔偿责任的规定。

                   (3)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审判机关在审判此类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
              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开展相关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注意掌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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