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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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债务人生产经营亏损而无力清偿的,依据债务人的具体经济情况,
              或则分期偿还,或则减免部分利息后清偿。②借贷利息纠纷案件。审判机关凡是遇此类借贷纠

              纷案件,均按1950年10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第九项
              的规定和1953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的有关规定,作出审理判决。

              1984年后,区内审判机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9月拟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及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审判借贷利息纠纷案件。对借贷双方计利息的,一般从
              其约。债务人长期拖欠,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要求补偿逾期利息的,一般按双方的约定计
              息。债务人经济确实困难的,说服债权人适当减少或让免利息。对于借贷利率明显偏高的,参

              照195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城市债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有关“高利贷债务的
              处理,就其高利贷部分不予保护,非高利贷部分,仍应判偿”的规定处理。③实物借贷案件。

              区内审判机关对国家不禁止流通的种类物借贷债务纠纷诉讼案件,一般按以同种类实物偿还的
              原则进行处理。债务从无实物或以实物偿还不便的,按偿还时国家评定的同种实物议价价格折
              合人民币清偿。

                   2.审判生产资料私有制产生的债务纠纷案件。(1)审判改造私营企业为公私合营企业中产
              生的债务纠纷案。区内审判机关在审判此类案件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

              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注意掌握以下界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对企业债务,首先区别其是企业之债,还是资本家个人之债。原则上,企业之债按上述指示

              的规定处理,资本家个人之债,则债权归本人,债务亦由个人清偿。②企业债务属于个人之债
              还是企业之债难以分清的,对于小额债务,资本家又有清偿能力的,一般判由资本家个人负责

              清还;如数额巨大,企业资不抵债的,则按指示的规定从宽处理。③清产核资时资本家只投企
              业债务,隐瞒企业债权并将其作为个人债权求偿的,法院一经查明即视为资本家抽逃资金性
              质,将债权判归企业所有。

                   (2)审判农业合作化中产生的债务纠纷案件。1955年,全专区农村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分红,大牲畜、大型农具折价入社。部分农民认为,一切

              都入社了,过去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问题没有了,搞不清偿过去欠债,不断产生借贷纠纷诉讼案
              件。审判机关在受理审判此类案件时,坚持认定农民之间过去形成的债务关系不能因实行农业
              合作化而取消,仍然有效,按一般债务案件处理,由债务人清偿所欠债款。

                   3.审判其他债务纠纷案件。(1)审判因货物买卖引起的债务纠纷案件。这类案件的当事
              人多是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合伙经营者。买卖标的物多种多样,债务性质大多为拖欠贷

              款。引起纠纷原因有经营亏损无力清偿;货物销售后,贷款不能回收,货物有瑕疵,买方拒不
              付款;不遵守诚信,故意拖欠不还或买卖关系的成立及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缺乏一定的要件。

              审判机关在审判这类案件时,首先审查形成债务的买卖关系的合法性。然后对违法买卖形成的
              债务不予法律保护,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条规给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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