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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赔偿。(4)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果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
而不反对,或者有充分根据可以推定其他共有人应当知道,就应认为买卖合同有效。因房屋买
卖合同无效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
相应的责任。(5)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未经批准购买城市私房。
贯彻执行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
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
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5年9月11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
农村生产队、社员房屋问题的答复》中的有关规定,以及198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受理审判有关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案件。国家机关、部队、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后未经批准租
用和购买城市私房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个别机关及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确因工作需要,多年前
未经批准购买了城市私房,现在仍需使用的,经购房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补办批准手续
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8月10日制定《关于国营企业过去已购买的私人房屋未经县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可否补办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意见》规定:可以作为特殊情况处理,承认买
卖关系有效。(6)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第二款关于严厉
禁止利用城市私房买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规定,受理审判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案件。如果买房
是以自用为目的,或者卖房是为处理自己不需要的或多余的房屋,即不属于利用房屋买卖进行
投机倒把。即使房价高,所得利益也不以“暴利”论处,如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是以营利为目
的的倒卖房屋,无论从中获利多少,都构成利用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在审理房屋买卖案件
中遇到这种问题,一般都一并审理判决。
3.审判房屋租赁纠纷案件。(1)房屋租金纠纷案。审判机关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主要依
据国务院1983年12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私有房房屋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办
理,在审理案件中注意处理好以下方面问题:①租赁一方对租金有异议要求调整的,根据国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2月9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第4条关
于“当前普遍存在的房租偏低问题,要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展,本着既不增加职工负担
又考虑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而慎重的逐步调整”的精神,予以合理调整。②出租人要求给
付欠租的,经查明欠租的原因和双方的经济生活情况,合法合理地处理。承租人无故拖欠的,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关于“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交租,不得推交或
拖欠”的规定,责令承租人如数偿付;一次给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审理承租人反诉
修缮房屋时,还须勘查房屋实际情况,本着修缮,保障住房安全,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
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实事求是地合并审理。
(2)审判收房纠纷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注意处理好以下方面问题:①出租人因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要求收回自住,或者租赁合同未到租期,出租人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住
的,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关于“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
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的规定,从下述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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