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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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已经实行无起点改造的,除与房主自住房相适的小量房
可以退还以外,一般不再变动。④对当时予以改造确有不当,没给房主留自住房或自住房留得不
够而引起的纠纷,应为落实私房政策问题,而由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审判国家、集体侵占公民合法所有房产案件。1950~1978年,国家、集体单位有侵占
公民所有房产问题,房屋所有权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发《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负责纠正历史案件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被没收的私人房屋
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房还
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
对原房屋变动较大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
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二、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代管的房产问
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从
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扩大范
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再开新口子。”的规定,受理审判。
(4)审判有关家庭成员或亲属之间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在审判此类案件要注意处理好以
下方面问题: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或一方购置,继承接受赠与的房屋除另有约定的外,
虽然以一人名义进行产权登记,应确认为夫妻共有。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夫多妻家庭婚
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如全家人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属夫与几个妻共同所有。如几个妻长期
分别居住,房产分别登记在几个妻各自的名下,并分别经营管理的,视为房产已作分割,属于
几个妻分别与夫共同所有。③父母购置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子女中一人的名字,
后来家庭成员间发生产权纠纷,首先查明购置人有无将房屋赠与给登记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如
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或有明
确证据足以证明购房人在购置房屋时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的,确认房屋产权人即为契
证登记的产权人。如购置人无上述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仍由其对房屋行使所有权的,财产
权仍确认为购置人所有。④兄弟姐妹共同生活期间,其中一人用自己的资金经营工商业供养全
家,并以自己名义购置房产。后来,兄弟姐妹间为产权发生纠纷。如购置的家庭成员间有约定
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产权原则上确认为购置者个人所有。⑤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
已经分割,并各自独立经营管理,以后又发生产权纠纷的,确认过去的房产分割有效,不再作
为共有财产处理。
(5)审判公民间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在受理审判此类案件时注意从以下方面把握处理问
题:①合伙人以合伙经营的资金或收益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合伙人中某一人的名下,发生
产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查明合伙购置的事实,即可据以确认产权为合伙人共有。②双方出资购
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进行产权登记,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查明以一方名义进行登记是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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