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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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商定的,并有双方共同使用,管理的事实的,应确认产权属于双方共有。如以一方名义进行产
权登记,他方明知而不表示异议,又无共同使用、管理事实的,确认产权为登记一方所有,由
登记方退回出资款。③非产权人在合法使用他人房产期间,对所使用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与房屋所有人发生产权争议的,如非产权人在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前,经过房
主同意,双方并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经房主同意,但对产权归属无约定的,房屋产
权仍属原主所有,对改建、扩建或增添的附属物,由房主折价偿付;未经房主同意,非产权人
擅自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产权仍归原房主所有,其因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费
用,房主原则上不予补偿。
2.审判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审查买卖双方是
否具有合法主体资格。郑重审查出卖人是否房屋所有人,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是按份共有还
是共同共有,如系共有,则要查明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非经共有人同意
不得出售。按份共有的房屋如果出卖,其他共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系出租房屋,在法定期限内,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如出卖人不是所有
人,则要查明他对出卖的房屋是否有处分权。是否接受共有人委托代为出售,是否是所有人的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而出售。出售房屋是否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等等。对于买房人,则要
审查其是否有权购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1955年起,不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等
自行购买民房,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若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1955年后购买的民房,
属违法违规购房,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二是审查房屋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是否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买卖活动;是否以房屋
买卖的合法形式进行投机牟取暴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内容
是否有重大误解,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这虽然应由当事人提出,但人民法院也要依职权进行审
查,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三是注意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是否
具备。审判机关贯彻执行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私有房屋管
理条例》关于“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
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
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是
否具备。通过审理,查明房屋买卖事实,分别以下情况,依法作出处理:(1)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合同,且合同内容合
法,买方已全部或部分交付价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只是没有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事
后,卖方毁约引起纠纷的,应认为买卖合同有效,责令卖方履行合同,补办过户手续。(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所
有权转移登记,事后卖方又将房屋另卖他人,并与第三人共同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方
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引起诉讼的,由于第三人已取得合法所有权,原合同已无法履行,原来的买
方只能作为债权人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一切损失。(3)非所有人擅自出售他人房
屋,除所有人事后追认的以外,应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购买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无权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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