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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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利还本;付利已2倍于本金的,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金之1倍的,承认富农的债权继续有效。
                 3.人民之间的债务继续有效,斟酌债务人的具体经济情况决定偿还全部,一部或免予偿还:

            (l)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及其他一般借贷,均继续有效。(2)当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工商业资本家之间的债务,如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可

            偿还一部或全部;若债务人确已无力偿还,或者债权关系证据不足而债务人又不承认欠债的,
            则可不予处理。(3)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劳动人民之间的债务,主要斟酌双方当时经济

            情况决定,如债务人经济情况很好,可不打折扣;如债务人经济情况不好,可打适当折扣;如
            债务人经济情况很坏,则可打很大的折扣,甚至可以免予偿还。
                 4.保护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的借贷关系:(1)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

            的一般借贷关系,包括地主为债权人者在内,其由双方自由议定的契约均继续有效。(2)今后
            借贷自由,利息由双方议定,政府不加干涉。

                 5.对私营企业公私合营后遗留的债务,本着从宽处理精神,尽量予以了结,做到一般私股能
            够保留适当的股权,避免造成负债过多大量破产的现象。
                 1950~1999年,全地区审判机关共审理一审债务诉讼案2.02万件,占受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的14.66%。其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此类案件较多外,其余就是1978年后呈逐渐增多之
            势,1988~1991年,1996~1998分别为审判机关受理民事诉讼案之首。1999年,全地区审判机关

            受理一审债务案3360件,为1950~1976年受理总数的1.7倍。所受理的一审债务诉讼案件又分为:
                 1.借贷债务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借贷债务案,审判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时,

            一般都注意查明双方当事人的阶级成分、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借贷标的额利息及其支付情
            况,双方当事人现实经济情况等案情,按《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精

            神进行处理。凡属于劳动人民欠地主债务的,依法废除。凡属工商业往来欠账或劳动人民之间
            的借贷债务,则根据当事人双方实际经济生活的情况,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对债务标的是伪
            币的,参照政务院制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办法》的规定,按出

            借那一年的折算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对债务标的为黄金银元的,则按偿还时人民银行收兑黄
            金的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一般不计利息;对借贷标的为粮食、布匹的,按同种类实物清偿,

            或以同种类实物的国家牌价计价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借贷债务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机关对
            居民间成立的合法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注意从以下方把握借贷的合法性:一是借贷的目的

            正当。一般为解决生活上的某些困难或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借债。二是借贷关系明确。一般应
            有书面借据,或有无利害关系的中间人证明,或是有债权人,债务双方承认的。三是借贷标的

            应是人民币或法律不禁止流通的种类物。四是利息由双方约定。可是有息借贷,也可是无息借
            贷,但不得乘人之危牟取暴利。在审判借贷纠纷案件中,分以下类型进行具体审理:①生产经

            营性借贷处理。引起此类借贷纠纷的原因多为违约不还。审判机关在审判这类案件时,注意查
            明债务人违约不还的真实原因和其实际经济情况。属于债务人故意拖欠不还的,除责令债务人
            按约定清偿债务外,债权人要求给付逾期利息时,也根据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加付利息,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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