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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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附:
汽车买卖纠纷案
1995年11月30日,胡某某、颜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协议,购买杨某某所有的万达旅行小客车,
挂靠单位为贵州省毕节市物资协作公司。价款为6.8万元,已付6万元,尚欠8000元,约定从交车
之日起两月内付清,并约定从交车之日起,杨某某将该车全部手续一次交给胡某某、颜某某。
但双方均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交易手续。1996年3月5日,胡某某与颜某某自行协商将车
转让给胡某某。胡某某接车后,该车原挂车主单位毕节市物资协作公司撤销。胡思忠于1996年3
月14日向毕节市物资协作公司交纳贵F10378号车1995~1996年12个月的挂户费480元。1996年4月
9日,胡某某按毕节地区车辆交易管理所核定4万元的成交金额,缴纳交易管理费8000元,将车
转籍到赫章县个协运输分会,车牌号改为贵F80444号。1996年5月3日,胡某某与朱某某达成协
议,将车作价5.5万元出售给朱某某,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1996年5月30日,朱某某将车从赫
章开往纳雍县的麻戛营运,被杨某某扣留,并向纳雍县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纳雍
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1.由被告胡某某给付原告杨某某购车欠款6000元。2.由被告胡某某返还第
三人朱某某的购车款3.01万元。争议的贵F80444万达旅行小客车返还归被告胡思忠所有。3.驳回
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请求。胡某某不服,上诉到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地区中级人
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胡某某与原审被告颜某某向被上诉人杨某某购买贵F10387号车后,未
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事后,胡某某与颜某某达成协议,将车转让归胡某某;胡某某
虽向毕节地区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转籍手续,但机动车登记表及现在的行车证上车主均为杨
某某,故该车的所有权人并未改变,双方的买卖关系无效,应由杨某某返还已收胡某某的车款
6万元,由胡某某返还杨爽汽车,胡某某将车售给朱某某,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其买卖关系亦为
无效。据此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条;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条,改判为:由杨某某返还
胡某某购车款6万元,争议的贵F80444号万达旅行车返还归杨某某所有。
(2)审判代购代销货物引起的债务案件。20世纪90年代后,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提
高,不少人为购买紧俏货物,找关系托人代购。有的受托人事未办成,将委托人货款挪用,引
起债务诉讼纠纷。也有的托人代销货物,受托人卖掉货物,挪用委托人货款不还,引起债务诉
讼纠纷。审判机关在受理审判此类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除责令全部返还款外,委托人
要求给付利息的,也责令受托人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付息。
附:
18人诉《中国3356项目》以那镇指挥部劳动报酬纠纷案
1991年10月10日,《中国3356工程项目》织金县指挥部与原以那区领导小组、《中国3356工程项
目》以那镇指挥部签订坡改梯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以那区领导小组、以那镇指挥部(乙方)
必须按《中国3356工程项目》织金县指挥部(简称甲方)拟定的实施方案办事,经验收合格,由乙
方张榜公布,填表上报,甲方审定,签章兑现。合同签订后,《中国3356工程》项目以那指挥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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