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P. 337

第十篇  政  法


            承担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有条件的,即法人只对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由
            于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活动与执行法人业务的

            经营管理活动无关而致人损害,法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承
            担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后,可根据该工作人员致人损害时有无过错和过错程度及其

            经济状况,责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外致人损害的责任应由法人单独承担。工作人员不
            同法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列为被告的只能是法人,致人损害的工作人员则处

            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4)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赔偿。审判机关在受理此类特殊侵权损害诉讼案件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

            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
            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关于“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
            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提起诉讼。运输者和
            仓储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另案处理,也可将运输者和

            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的规定受理审判具体案件。同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①产品
            质量是否合格应根据生产者登记注册的质量技术指标,以及产品广告和产品说明书上记载的各

            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对商品使用的卫生、安全要求,或者是否符合国
            家规定或一般公认的质量标准等来确定。②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和消费者,也可包

            括第三人。③受害人控告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受害人既要
            求生产者承担责任,又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可由最先收到起诉书的人民法院受理。④如运输

            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以另案处理,也可将运
            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如果分案处理,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后,
            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要求运输者、仓储者赔偿损失。⑤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造成人

            身或财产损害的结果。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没有造成损害,即是合同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⑥
            产品质量不合格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完全按照商品情况说明的要求正当使用,发生

            损害结果,说明损害结果完全是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二者有直接因果关系。如受害人不按
            规定的方法使用,因而造成损害,则损害结果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产品生产者、销售
            者免除赔偿责任。

                 (5)高危作业致人损害赔偿。审判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关于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

            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
            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54条关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的规定,受理审判相关诉讼案件,并在审判中注意掌握以下两点:①在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



                                                                                                           104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