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P. 334
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以那镇茶林村马槽洞的坡改梯工种承包给张某某18人施工,报酬按工种量计算。1991年11月,张某
某等人开始施工,1992年2月竣工,共砌石坎19条,应提劳动报酬粮食11.18万公斤。按合同规定,工
程验收合格后,先兑现70%的劳动报酬,剩余30%的劳动报酬1992年9月30日前兑现。张某某等人所
做的工程项目经县、镇指挥部验收合格后,张某某等人如期向《中国3356工程项目》以那镇指挥部
领得应得的70%劳动报酬。其余30%的劳动报酬,应领取8256.5公斤粮食(折款2122.92元),因以那
镇指挥部迟迟不与县指挥部结清工程费用,时过1992年9月30日,县指挥部未将剩余劳动报酬款拨给
以那指挥部兑现给张某某等人。张某某等为获取剩余30%劳动报酬,多次往返于以那与织金县城之
间,花去费用254元。1994年10月31日,张某某等18人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3356
工程项目》织金县指挥部、《中国3356工程项目》以那镇指挥部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赔偿损失。
织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由《中国3356工程项目》织金县指挥部支付原告张某某等18人
的劳动报酬2122.92元,并赔偿损失254元,共计人民币2376.92元。《中国3356工程项目》织金县指
挥部不服,以原告与县指挥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等为由提起上诉。张某某等18
人提出答辩,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基本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表示服从原
审判决。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国3356工程项目》以那镇指挥部将以那镇茶
林村马槽洞的坡改梯工程发包给张某某等18人,张某某等18人已按合同履行义务,其工程质量经检
验合格,发包方应如数付给劳动报酬;《中国3356工程项目》以那镇指挥部是与《中国3356工程项
目》织金县指挥部签订的坡改梯工程承包合同拟定的实施方案进行发包的,因此,《中国3356工程
项目》织金县指挥部应履行合同付给张某某等18人全部劳动报酬,并赔偿张某某等18人为索取剩余
30%劳动报酬所花的费用。决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3)审判对合伙人推诿责任引起的债务纠纷案件。20世纪80年代后,区内居民合伙经营
农、工、商业的人员增加。但多缺乏明确的书面协议,在经营亏损时,合伙人之间推卸责任而
引起纠纷。区内审判机关在受理此类诉讼案件时,在查明其合伙事实的基础后,判决由全体合
伙人付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在合伙人内部,则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出资的比
例,对合伙债务分担责任。
附:
合伙纠纷案
1995年8月26日,卢某某、李某某与黔西县大关镇大堰村和金街村签订《安装供用电协议
书》,共同承包两村供电工程的安装。约定大堰村和金街村(两村为合同甲方)应保证用电人口
在1000人左右,人员增减幅度在100人范围内,每人平均向办理电线路工程集资130元,每户另交
安装管理费28元,甲方负责收款支付给卢某某、李某某(合同乙方),乙方负责办理电线路工程
的安装,并保证正常通电。合同签订后,卢某某先后向他人借款1.23万元交付李某某用于实施安
装工程,李某某出具给卢某某的收款条,对于其中的1.1万元,同意每月按5%的利率支付卢某某利
息。收条载明所收款用于安装电线,未载明还款日期。卢某某还向他人借款5000元,与李某某同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