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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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成损害时,行为人唯一免除责任的条件是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而这一点,也要行
              为人自己负举证责任。②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虽然

              尚未造成损害,但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当事人诉讼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
              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区内审判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4条关于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32条关于“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条例、规
              定、法律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各级环境保护机关要分别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的规定,受理审判因污染环

              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判人员在具体受理审判此类案件时,一般将其当作特殊的侵
              权责任处理,除不可抗御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失外,行为人即使无过

              错也要承担责任。
                   (7)由搁置物、堆放物、悬挂物、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的赔偿。审判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关于“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

              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和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

              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55条关于“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酌情处理”的规定进行受理审判。审判人员在审判具体案件中注意掌握以下情况。①对于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及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两种特殊的
              侵权责任所采取的责任。原则都是过错推定的原则,即推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
              理人和在公共场所的施工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推定其有过错,

              要其承担民事责任。②对于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则应根据公平原
              则酌情处理。即使致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在受害人也无过错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公平原

              则,责令致害人酌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审判机关依据198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
              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

              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受理审判此类损害赔偿案件。经审理认定只
              要饲养动物给人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注意把握以下方面问

              题:①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和受害人共同造成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②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

              失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查明损害是第三人造成
              的,但第三人一时难以查明,而受害人伤势很重,则以先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
              饲养人或管理人再向第三人追偿。如第三人找不到,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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